为统筹做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见附件,以下简称“市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市局各相关处室要在《合肥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以及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互联网+监管”目录清单、“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等实施需要,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增加或调整相关随机抽查事项和内容。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建立本条线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各县(市)区、开发区局要加强对本辖区“两库”的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行业类别、岗位资质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其中,执法检查人员身份证信息要在4月8日前补充完整,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中人员信息的相互匹配。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规范有序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市局各相关处室要按照市局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牵头指导本条线相关抽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对于市级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统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序做好分类建库、抽取派发、人员匹配、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工作;对于各地或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市局计划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对市局计划中的各项抽查任务逐一细化分解。对市局计划中明确由市级统一发起的任务,各地原则上不再重复组织开展相同的双随机抽查任务。
三、全面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局要加快建立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机制,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抽查问题发现率。要结合“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信息处置,科学研判风险形势,努力做到对风险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持续提升智慧监管能力。要加大对监管平台基础性企业信用分类结果的应用,在双随机抽查中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类企业递加比例进行抽取,确保全年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抽查措施应用率不低于30%。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业务条线,要不断优化完善本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持续提高分级分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增强安全风险防控的针对性。
四、加强跟踪问效
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局要以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为抓手,加强对本条线、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充分整合日常监管各项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认真总结分析评估双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掌握监管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推动市场监管效能不断提升。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应于2021年4月8日前将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市局 OA报送市局信用监管处。市局各相关处室(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局应于2021年12月5日前完成对本条线、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并报送至市局信用监管处。
联 系 人:苏骧
联系电话:62315468
附件:《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1年4月1日
附件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市局责任处室 |
1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网络监管处、广告处、产品质量监管处、知识产权保护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基数186万, 总体抽查比例约1.5%。 | 2.8万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信用监管处牵头、网络监管处、市场秩序规范处、广告处、产品质量监管处、知识产权保护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2 | 2021年度市场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 | 约20户,抽查比例20% | 4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 价监局负责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存在涉企收费行为的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部门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约20户,抽查比例30% | 6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约8户,抽查比例30% | 3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 | 约52户,抽查比例7% | 4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
3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 | 基数44户, 抽查比例3%。 | 2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 反不正当竞争处负责 |
4 | 2021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在市场监管部门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基数80户,抽查比例5%。 | 4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5月至11月 |
| 网监处负责 |
5 | 2021年度广告发布登记情况抽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抽查基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抽查比例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广告处负责 |
6 | 2021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抽查基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抽查比例5%。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广告处负责 |
7 | 2021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 市级500组,按2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市级100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2021年4月至12月 |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产品质量监管处负责 |
8 | 2021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基数243户, 总体比例不超过10%,其中对2020年以来存在国抽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不低于50%比例抽取。 | 25户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1年4月至9月 |
| 产品质量监管处负责 |
9 | 2021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 | 市级929家,抽查比例10%,县(市)区按实际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市级2021年4月至11月,各地按计划实施。 |
| 食品生产处负责 |
10 | 2021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广告监管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基数62户,抽查比例8%。 | 5户 |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6月至9月 |
| 食品生产处牵头、广告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11 | 2021年度食品销售抽查(高风险食品)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基数300户, 抽查比例5%。 | 15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处负责 |
12 |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校园食品)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基数100户, 抽查比例15%。 | 15 | 根据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处负责 |
13 |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一般风险食品)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处负责 | |
14 |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网络食品)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销售者 |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处负责 | |
15 | 2021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 基数1941户,抽查比例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1.5%,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5%。 | 126户 |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养老机构食堂、入网餐饮服务实体店的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实施全覆盖检查。 | 餐饮处负责 |
16 | 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市本级基数100户,抽查比例10%;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市级10户,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处负责 |
17 | 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基数60户, 抽查比例20%。 | 12户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处负责 |
18 | 2021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各级自行组织(食品抽检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 各地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抽检监测处负责 | |
19 | 2021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 | 基数500户,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 | 15户 |
| 2021年4月至11月 |
| 特设处负责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 | 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 2021年4月至11月 | |||||
20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439户,抽查比例5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5%,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 省级22户;市县级198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1年4月至10月 |
| 特设处负责 |
21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在用计量器具)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基数1627户,抽查比例比例5% | 82户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全年 |
| 计量处负责 |
22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基数16户,抽查比例30% | 5户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 计量处负责 |
23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基数260户,抽查比例20% | 52户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 计量处负责 |
24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抽取300组,各县(市)依据辖区实际制定抽查组数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全年 |
| 计量处负责 | |
25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型式批准)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抽查基数53户,抽查比例30% | 16户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3月至10月 |
| 计量处负责 |
26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能效标识)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基数80户,抽查比例20% | 16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6月至11月 |
| 计量处负责 |
27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水效标识)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基数61户,抽查比例20% | 13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6月至11月 |
| 计量处负责 |
28 | 2021年度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处处牵头,广告处配合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市级800户,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市、县级抽查比例5%。 | 市级40户,各县(市)区、开发区不低于10户。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 食品流通处牵头,广告处配合指导 |
29 | 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420户,机动车和环境类和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局(联合)抽查比例12%,剩下重点领域县(市、区)、开发区局全覆盖。其他领域市局按照10%抽取,县(市、区)、开发区局按照计划抽取。 | 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A类抽取比例33%,B类50%,C类100%,D类100%增加1次专项检查。 | 2021年5月至10月 | 对环境、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的抽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处负责 |
30 | 2021年度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指导)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全市基数2000余项,抽查比例5% | 100项 |
| 2021年5月至10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标准化处负责 |
31 | 2021年度省市场监管局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基数100项,抽查比例10%。 | 10项 |
| 2021年5月至10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标准化处负责 |
32 | 2021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067户,抽查比例3%。 | 32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7月; 2021年9月至12月。 |
| 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负责 |
33 | 2021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151户,抽查比例5%。 | 8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5月至12月 |
| 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