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行政审批局:
为适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购资格许可。要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及现实要求,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治思维,坚决贯彻落实好《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条例》施行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原《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鲁粮发〔2018〕11号文件附件)废止,停止执行。
二、及时开展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省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修订《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备案管理办法。在此之前,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指导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创新方式,及时开展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
三、不断优化管理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