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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安监规划〔2016〕11号)

   2019-06-13 787
核心提示: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全省生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构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辽宁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的支撑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科学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能力,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争取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形成系统完备、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标准适用、政企联动、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自觉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水平,实现“建立一本台帐、强化两个服务、实现三个管理、落实四张清单”的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全面做好应用部署工作
 
  1.做好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全省一张网”的建设思路,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数据规范要求,在省局监管四处开发的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基础上,根据需要对系统进行了完善、升级改造,现已经完成了开通调试,部署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以下简称省局网站),提供给各市、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市县区安监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企业)使用。信息系统分为政府版和企业版,各市县区安监部门和企业可通过登陆“省局网站”,点击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入口,进入信息系统登陆页面,再根据各自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省局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部署给各市县区安监部门的管理员账户及密码继续有效,可直接登陆。各地企业进入登陆页面后,进行注册并登录系统。已注册企业的原用户名和密码继续有效,可直接登陆。具体操作见《辽宁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下同)。
 
  2.做好信息系统本地化建设使用工作。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做好省局开发信息系统在当地的开通落地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功能作用。要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处室,确定专人负责系统本地化建设,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应用、操作培训等,确保信息系统在本地开通运行。鼓励各地加强信息化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深度研发应用,对目前已经自行开发信息系统的,系统建设要符合国家总局有关数据规范和省局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要求,并能够与省局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各地自行开发信息系统已经与原省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的,仍可实现互联互通。
 
  各地要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化信息系统开通运行工作。
 
  (二)明确范围,认真组织企业开展登录注册工作
 
  1.明确登录注册企业范围,做好名单报送工作。全省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企业登录注册工作采取分阶段开展措施推进。第一阶段开展登录注册企业范围是:被列入各市县区安监部门直管的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其它阶段工作,根据进展情况逐步部署落实。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根据第一阶段需要登录注册企业范围,核实整理本辖区直管企业名单,登录省局信息系统(政府版)按照“企业名单填报”菜单模块引导操作步骤,开展填报工作。企业名单填报要准确、数量要真实、信息要全面,避免漏报错报致使企业未开展隐患查报导致事故等被追究责任。
 
  各市县区安监部门企业名单填报录入工作要在2016年9月20日前完成。
 
  2.做好企业登录注册工作指导和审核工作。各市县区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部署企业登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要指导企业做好在信息系统注册用户名和密码设定工作,督促企业必须设专人记录和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防止因用户名和密码的遗忘、丢失,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等。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按照监管责任分工,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中注册企业审核工作,确保进入系统的企业按照“谁审核、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企业注册信息要经直管安监部门审核才能通过注册,要及时把因企业操作不当或误填信息,误入本监管区域的企业,从信息系统中剔除或改正。
 
  企业登录注册工作要于2016年10月10日前完成。
 
  (三)开展信息填报,统一建立全省企业信息台账
 
  1.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填报工作。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填报工作,是利用信息填报过程,督促企业学会使用信息系统有效措施。通过信息化方式,统一建立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一本台账”,是提升统计数据分析应用能力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安全生产决策能力重要依据,是实现全省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录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宣传动员、执法检查等手段,确保信息录入工作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填报由注册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照“企业信息”菜单模块引导步骤如实填报。企业填报信息实行企业自行审核报送制,经审核确认报送信息立即进入省局信息系统存档模式,企业每次更改内容、时间等将被记录保存。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要在15日内重新填报,且每年要对报送信息进行1次确认报送。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日常执法检查或登录信息系统,对企业录入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明确填报企业范围和完成时限。凡被明确第一阶段必须进行登录注册的企业,均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填报工作。各企业要明确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做好填报前期调查,明确专人汇总填报,并做好审核确认工作。信息填报要准确全面,信息系统将对信息填报完成度进行自动打分考核。
 
  企业信息填报工作要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
 
  (四)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强化管理制度建设
 
  1.推进排查标准编制工作。省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科学性、全面性、系统性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别的企业可能存在隐患的区别,将隐患相近的企业归为一类,重点做好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编制工作。年内在完成冶金行业7类企业标准编制的基础上,要编制出台建材、轻工行业6类危险性较大企业隐患排查标准。同时,进一步补充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基础管理通用标准》和《各行业专业技术标准》,在省局信息系统上研发标准推送和企业清单自动编制模块,并制定下发《企业隐患排查标准编制配置指导意见》,指导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参照标准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标准,通过三年努力实现隐患排查企业“一企业一清单”目标。
 
  2.推动隐患排查工作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效能。在制定下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9月15日前,制定下发《辽宁省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辽宁省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行业企业分类指南》等文件,指导企业按规定时限、规定动作等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同时,进一步统一全省行业分类,规范信息统计填报和台账建立工作,提高统计数据分析应用能力。
 
  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根据省局文件规定,制定具体文件规定,指导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做好培训引导,推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
 
  1.开展培训,奠定企业开展自查自报基础。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提高信息系统利用水平,省局决定9月中下旬组织一期信息系统操作使用培训班,重点培训全省负责信息系统操作的安全监管人员。同时,各地区要组织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员、信息管理员等,开展系统使用操作培训。要加大系统应用培训力度,必要时采取有偿服务方式,聘请有关单位开展培训或面对面指导工作。
 
  2.做好试点示范,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报工作。今年是我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工作的第一年,由过去的冶金工贸行业扩展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等行业。为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省局决定将沈阳市、葫芦岛市列为省试点地区,省局将适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为全省工作的顺利开展探索经验做法。各地区可在2015年冶金工贸行业试点的基础之上,扩大行业范围,继续组织本地试点。
 
  3.组织开展自查自报工作。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按照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标准清单或信息系统推送的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经营、冶金工贸行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检查表》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整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完成信息填报的企业即可按照企业版信息系统模块引导操作步骤,组织开展自查自报工作。
 
  开展自查自报企业,要于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汇总报送1次本单位上个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并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同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提交专项报告等。
 
  有关自查自报程序、管理等规定要求,按《辽宁省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执行。
 
  2016年12月15日前,各市县区安监部门直管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率要达到30%;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企业和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证单位要全部开展自查自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省局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确定局规划科技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衔接职责范围内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对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等,确保建设任务目标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绩效考核,强化督导督办
 
  省政府已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2016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通过考核促进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发挥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作用,一级督导一级,逐级检查督办。在推动政府绩效考核的同时,逐步运用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自动绩效考核评估,按绩效成绩对企业进行分类,实行差异化管理,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三)加大资金投入,深化试点示范
 
  加大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建立专项资金保障制度,省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系统升级、标准修订、开展培训、聘请专家帮助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等。各地要争取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也要安排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用于支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抓好区县、乡镇、企业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扩大体系建设覆盖面,为隐患排查体系建设积累经验,为全面铺开创造条件。
 
  (四)加大舆论宣传,完善培训机制
 
  各地要将本《指导意见》发至辖区各有关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不断强化培训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培训内容纳入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课程安排,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应用能力。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9日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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