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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经营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经信执法〔2021〕7号)

   2021-03-02 664
核心提示: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在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市盐业协会:为进一步规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在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市盐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食盐专营和供应秩序,确保全市食盐供应安全,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食盐批发业务经营活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批发资质情况。


    企业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情况;其资质是否持续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的要求;是否存在超出规定范围开展食盐销售业务的情况。


    (二)合法经营情况。


    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以及该系统运行情况。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在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食盐在渝销售情况。


    (三)记录保存情况。


    企业建立生产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情况;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3月)


    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专项检查。(4-5月)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经济信息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区域内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三)抽查验收。(6月)


    市经济信息委对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正确认识,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严格规范食盐专营秩序,确保食盐供应安全的具体举措。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在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以及市盐业协会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市盐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行业内广泛宣传本次专项检查的重大意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本次检查任务。


    (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全面履行盐业主管部门职责,对本区域内的食盐批发企业逐个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防止出现过度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质性效果。


    (三)资料真实,及时报送。在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按照《总公司报送清单》(附件1)要求的内容将纸质件报送到市经济信息委综合执法处,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2037298657@qq.com;联系人:王老师,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4008室,联系电话:13908388856、63898019。在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自建的分公司、销售网点或者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以下简称分公司),按照《分公司报送清单》(附件2)要求的内容将纸质件报送到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部门,同时,请分公司将本《通知》及时转送给总公司。以上内容请于3月31日前报送,邮寄报送的请于3月31日前寄出。


    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按照《区县经济信息部门统计表》(附件3)要求的内容于5月31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2037298657@qq.com。
 
       附件:

    1.总公司报送清单


    2.分公司报送清单


    3.区县经济信息部门统计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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