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活污泥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各地生活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水平,防止违法倾倒生活污泥等现象发生,确保生活污泥得到规范安全处置,结合我省生活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