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经局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8日
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贵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事后核查监管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等。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承诺。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经申请人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五条 对贵阳市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系统及时进行调整优化,配套修改系统中办事流程和表证单书,将告知承诺程序环节、告知承诺书文本嵌入系统,满足贵阳市市场主体准营相关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相关需求。
第六条 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将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相关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第七条 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第八条 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承诺失信行为,按程序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在接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各地要及时总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相关数据和典型经验做法,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局报告。(联系人:邱婷联系电话:0851-85281272)
附件:1.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2.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 备注 | |||
省 | 市(州) | 县(市、区、特区) | 乡(镇、街道) | |||||||
1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2 | 公司变更登记 |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 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3 |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4 |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
5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
6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
7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经营场所证明。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
8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
9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
10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
1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 | 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
12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附件1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附件2
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 |
市场主体名称 (含拟设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主要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仅设立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填写) | 贵州省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市场监管部门告知 | |
实施告知承诺 证明事项名称 (勾选) | □投资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
证明用途 (勾选) | □投资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适用于公司变更登记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适用于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设立、变更登记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适用于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设定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告知内容 及相关要求 |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2.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提交本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3.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4.申请人应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5.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6.承诺书不对社会公开; 7.申请人不实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
告知内容 及相关要求 | 8.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9.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10.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11.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13.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各级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15.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16.已知悉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不视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不作为抗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的条件,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 17.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承诺书。 注:1.1-10项适用于投资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1-17项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事项告知。 2.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场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
□申请人承诺 | |
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已经知晓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2.已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 3.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4.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5.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7.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