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说明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4日
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
产业准入清单(试行)说明
秦岭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为持之以恒地有效地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编制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产业准入清单》),经省政府批准公布。
一、清单体例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结合秦岭生态环境分区保护实际,《产业准入清单》分类设置目录管理措施。重点保护区施行“允许目录”,“允许目录”之外的产业、项目不得进入;一般保护区施行“限制目录”“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内的产业、项目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禁止目录”内的产业、项目一律不得进入。
《产业准入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制,具体内容由省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衔接规定
1.一般保护区涉及产业、项目,不在《产业准入清单》中的,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规定执行。
2. 秦岭范围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不可移动文物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控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划执行。
3.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现存的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限期退出。
4. 法律、行政法规对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产业、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产业准入清单》中的产业、项目,有更严格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使用
1. 秦岭范围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符合《条例》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省级专项规划等前提下,执行《产业准入清单》。重点保护区在建、建成项目,不在“允许目录”内的,组织限期退出。一般保护区在建、建成项目,在“限制目录”内的,限期改造升级确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在“禁止目录”内的,按规定组织限期退出。
2.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产业准入清单》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再制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
3. 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定期监控《产业准入清单》执行情况,科学分析产业发展对秦岭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和设区市、省级相关部门所提需求,适时对《产业准入清单》进行修订。
秦岭重点保护区产业允许目录(试行)
序号 | 类别(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1 | 02林业 | 1.防护林工程,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工程。 | 省林业局 |
2.国家储备林建设,特色经济林建设,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草种苗工程。 | |||
3.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 |||
4.经济林产业,苗木花卉产业,木本油料产业,速生丰产林产业,林下经济产业,中药材产业。 | |||
5.国有林区、林场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 | |||
6.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 |||
2 | 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1.森林、草原灾害综合治理。 | 省林业局 省农业农村厅 |
2.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 |||
3.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 | |||
4.农、林作物、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 | |||
5.林下养殖,茶叶、魔芋等对生态不产生破坏的特色产业种植。 | |||
3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1.依据规划进行的电力基础保障设施建设项目。 | 省能源局 |
4 |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 省水利厅 |
2.城乡饮用水水源工程。 | |||
3.不新增农田面积的农业灌溉、生态补水水源工程。 | |||
4.灌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 | |||
5 | 48土木工程建筑业 | 1.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维护和修缮。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传统村落保护。 | |||
3.钢结构建筑项目、低能耗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 | |||
4.经批准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所确定的村镇建设。 | |||
6 | 53铁路运输业 54道路运输业 | 1.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省交通运输厅 |
7 | 61住宿业 | 1.开办农家乐、民宿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准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 |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开办农家乐、民宿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 |||
8 | 76水利管理业 | 1.江河湖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山洪灾害防治措施,山洪沟治理工程。 | 省水利厅 |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 |||
3.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工程。 | |||
4.跨流域调水工程。 | |||
5.水文站网基础设施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 | |||
6.水土流失监测点建设。 | |||
7.水土保持实验研究。 | |||
9 |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1.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 省林业局 |
2.湿地修复、栖息地修复、水源涵养林生态保护。 | |||
3.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 |||
4.科学研究观测调查。 | |||
5.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 ||
6.水源地保护工程。 | |||
7.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开发与应用。 | |||
序号 | 类别(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9 |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8.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 |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
9.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整治及面源污染防治。 | |||
10.自动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等相关设施设置、建设。 | 省生态环境厅 | ||
11.沼气等清洁能源项目。 | 省能源局 | ||
12.统一规划的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收集排放等设施。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 ||
13.统一规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 省农业农村厅 | ||
14.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省自然资源厅 | ||
15.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 |||
16.人工影响天气设施建设和人影作业工作。 | 省气象局 | ||
17.针对地方特色经济农林产业开展农业气象实验。 | |||
18.生态气象监测站(点)设置。 | |||
10 | 78公共设施管理业 | 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植物园等保护单位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 | 省林业局 |
2.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内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 |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林业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有关部门 | ||
3.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等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4.在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5.旅游景区、景点公共卫生管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景区、景点清洁能源项目,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建设。 | |||
6.广播电视、通信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等要求,新建或改造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11 | 其他 | 1.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省级相关部门 |
序号 | 类别(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1 | 02林业 | 1.防护林工程,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工程。 | 省林业局 |
2.国家储备林建设,特色经济林建设,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草种苗工程。 | |||
3.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 |||
4.经济林产业,苗木花卉产业,木本油料产业,速生丰产林产业,林下经济产业,中药材产业。 | |||
5.国有林区、林场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 | |||
6.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 |||
2 | 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1.森林、草原灾害综合治理。 | 省林业局 省农业农村厅 |
2.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 |||
3.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 | |||
4.农、林作物、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 | |||
5.林下养殖,茶叶、魔芋等对生态不产生破坏的特色产业种植。 | |||
3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1.依据规划进行的电力基础保障设施建设项目。 | 省能源局 |
4 |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 省水利厅 |
2.城乡饮用水水源工程。 | |||
3.不新增农田面积的农业灌溉、生态补水水源工程。 | |||
4.灌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 | |||
5 | 48土木工程建筑业 | 1.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维护和修缮。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传统村落保护。 | |||
3.钢结构建筑项目、低能耗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 | |||
4.经批准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所确定的村镇建设。 | |||
6 | 53铁路运输业 54道路运输业 | 1.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省交通运输厅 |
7 | 61住宿业 | 1.开办农家乐、民宿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准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 |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开办农家乐、民宿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 |||
8 | 76水利管理业 | 1.江河湖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山洪灾害防治措施,山洪沟治理工程。 | 省水利厅 |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 |||
3.河道水库清淤疏浚工程。 | |||
4.跨流域调水工程。 | |||
5.水文站网基础设施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 | |||
6.水土流失监测点建设。 | |||
7.水土保持实验研究。 | |||
9 |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1.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 省林业局 |
2.湿地修复、栖息地修复、水源涵养林生态保护。 | |||
3.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 |||
4.科学研究观测调查。 | |||
5.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 ||
6.水源地保护工程。 | |||
7.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开发与应用。 | |||
序号 | 类别(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9 |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8.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 |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
9.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整治及面源污染防治。 | |||
10.自动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等相关设施设置、建设。 | 省生态环境厅 | ||
11.沼气等清洁能源项目。 | 省能源局 | ||
12.统一规划的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收集排放等设施。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 ||
13.统一规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 省农业农村厅 | ||
14.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省自然资源厅 | ||
15.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 |||
16.人工影响天气设施建设和人影作业工作。 | 省气象局 | ||
17.针对地方特色经济农林产业开展农业气象实验。 | |||
18.生态气象监测站(点)设置。 | |||
10 | 78公共设施管理业 | 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植物园等保护单位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 | 省林业局 |
2.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内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 |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林业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有关部门 | ||
3.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等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4.在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5.旅游景区、景点公共卫生管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景区、景点清洁能源项目,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建设。 | |||
6.广播电视、通信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等要求,新建或改造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11 | 其他 | 1.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省级相关部门 |
秦岭一般保护区产业限制目录(试行)
序号 | 类别(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1 | 01农业 | 1.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采取经济补贴、政策激励等措施,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 | 省林业局 |
2 | 02林业 | 1.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科学研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需要采伐的除外。 | 省林业局 |
2.商品林采伐应当严格控制皆伐面积,按照国家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执行。 | |||
3 |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 1.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
2.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4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1.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提纯、铸锭及高纯晶体硅材料冶金、拉棒、切片、制造等。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能源局 |
5 |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1.强化尾矿库源头监管,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 |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自然资源厅 |
2.严格控制在秦岭一般保护区内的河道岸线安排工业(含能源)项目,经批准必须建设的,优先安排河道流域治理,确保河道安全和水质达标。 | 省级相关部门 |
秦岭一般保护区产业禁止目录(试行)
序号 | 类别(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1 | 01农业 | 1.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
2 | 02林业 03畜牧业 | 1.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省林业局 |
3 | 03畜牧业 | 1.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动植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 省林业局 |
4 |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 1.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 | 省自然资源厅 |
2.禁止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 |||
3.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已建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 |||
4.禁止在河流两岸,铁路、公路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 |||
5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1.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站项目。 | 省水利厅 |
6 | 54道路运输业 | 1.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生态环境厅 |
2.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 |||
7 |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1.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 省水利厅 省生态环境厅 |
8 | 其他 | 1.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规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 | 省级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