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委发〔2017〕38号)精神,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以实现企业(含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下同)安全生产为目标,进一步依法自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源头管控,消除管理缺陷,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守住法律“底线”,根据安全生产法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相关行业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逐项列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义务,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及时收集更新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作为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本遵循。
(二)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生产经营单元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大型企业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中,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人员按规定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有关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整变化时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实施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坚持“有岗必有责、有责有人担、人岗相适应”原则,建立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岗位人员素质能力与岗位安全责任相匹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当具备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与相应资格;按照“三个必须” “一岗双责”原则,细化分解其他分管负责人等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和有关安全要求,逐级逐岗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制作员工岗位责任胸卡。健全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配套措施,强化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岗位责任全覆盖、无遗漏、能考核、可追溯。严格落实煤矿、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应当不少于5次。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向全体员工公示并加强宣传,营造自觉落实责任良好氛围。
(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关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要求,组织全体员工结合岗位职责辨识风险,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分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压实分级管控责任。建立实施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定期对风险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整改,实现闭环管理。及时修订完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警示制度,落实安全风险公告警示措施。突出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
(五)建立实施风险管控公告报告制度。企业应当组织每名岗位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对岗位作业安全条件进行确认,班组实施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车间(工段)实施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每日巡检,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逐级向上一级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高危行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在各岗位和各层级层层检查、层层确认基础上,每天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过相关信息平台等适当形式对外发布安全承诺公告。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分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示或报告,适时聘请第三方专业安全服务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提高安全风险管控专业化水平。对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所导致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六)严格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应当把全体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基础的工作抓严抓实,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教育培训,认真做好新员工“传、帮、带”工作。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培训和考试考核记录,保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全体员工持续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熟知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加强培训效果检查,达不到岗位安全工作要求的一律不允许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强化企业安全应急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每年(高危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及时进行修订完善。高危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适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保险费用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企业与其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九)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发展计划,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应用安全科技最新成果,采用信息化等先进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符合各阶段法定安全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主动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十)严格检维修作业和承包单位管理。企业对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必须按照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规定流程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同一作业涉及八大作业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当同时执行相应作业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办理相应作业审批手续。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辽宁振兴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严峻挑战,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对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影响,切实把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不断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性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实施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产业政策、帮扶政策及激励政策,树立示范典型,建立相关数据平台,积极培育、引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和帮助企业解决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遇到的管理和技术难题。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把本意见所列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企业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落实岗位职责情况列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对未采取相关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执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并予以公开曝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施行业禁入规定。
(四)强化激励惩戒。对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没有其他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申请资金、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不认真落实本意见,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不按照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在依法严厉查处、公开曝光的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按照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3年内取消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类评先、评优、评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