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以严格、科学、规范的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安监系统监管执法能力水平的总体要求,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找差距、补短板,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2020年,建成规范统一、保障到位、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体系,执法工作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检查多、执法少,执法多、处罚少等执法工作轻飘飘、软绵绵、慢悠悠的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落实属地监管,逐步推行分级执法,全面实施全员执法、全程执法,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察执法计划执法,完善省、市、县、乡执法检查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步调一致的执法新格局。
--坚持客观公正、过罚相当。正确适用法律,推行“阳光执法”、预告式执法、“双随机”抽查执法,严格法制审核,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密度和行政处罚力度,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优化组织形式
(四)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对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委托执法手续,做好执法程序衔接,按照本部门执法职责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协调推动属地人民政府尽快建立完善开发区管理机构,明确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要加强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协作配合,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五)实行安全生产全员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全力保证参加执法工作的人员数量,省级(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市级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要在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按季度为监管、监察和业务科(处)室明确执法检查任务,并将执法检查贯穿全年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综合督导和隐患排查等各项工作始终,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六)推进安全生产分级执法。省安全监管局按照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意见,适时制定全省分级执法办法,结合企业所属行业领域、隶属关系、规模大小、风险等级等因素,细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分工,每家企业明确由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除开展抽查执法、督导执法、监督执法、观摩执法和暗查暗访外,原则上不同层级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对同一企业开展重复执法。
(七)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企业的范围、当年计划检查的次数,对重点企业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对重点企业以外的一般企业,推行随机选取被检查企业、随机确定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执法。“双随机”抽查企业数不得低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总数的30%,并逐步扩大“双随机”抽查涵盖的行业领域及企业范围。
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按照本意见及有关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事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按照部署开展综合督导、专项整治或安全生产大检查时,有关执法安排要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衔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八)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执法。除必要的突查暗查外,要普遍开展预告式执法,原则上提前5-7天告知被查企业检查内容及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动自查自改。大力开展协同式执法,加强执法队伍传帮带,解决基层过程中企业执法门难进、隐患难整改、处罚难到位的问题;适时开展观摩式执法,通过解剖“麻雀”、以案说法、现场施教,实现企业自主整改、执法部门共同提高的“双赢”局面;提倡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边缘领域和交叉环节的执法力度。
三、创新制度机制
(九)建立省市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需要其他地区协助的,由省局组织协调;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可以报请共同的设区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协调。接到协助请求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全力配合,立即开展协调工作,并及时、准确反馈相关工作情况。
(十)建立执法统计分析通报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每月统计一次执法检查数据,及时掌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每两月要统计通报一次执法质量,对比分析监督检查的企业次数以及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数据,准确把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下一阶段执法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各级执法质量通报要抄报本级党委政府、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十一)推行行政处罚公开裁定制度。对典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组织召集同类企业参加公开裁定。公开裁定要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公开裁定所形成的记录要由被公开裁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主持人、裁定小组成员和记录人签字,并附参加公开裁定的其他单位人员签字名单;相关的裁定资料要专门保存备查。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举行听证的,公开裁定可以与听证一并实施。
(十二)规范重点行业执法检查清单。各级执法人员要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重点行业执法检查清单(试行)》,科学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执法检查,实现不同执法人员对不同规模的同类企业执法检查内容一致、检查依据一致,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依据一致。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其适用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一致。要在行政处罚审批文书中列明检查发现的全部违法行为及每个违法行为的裁量结果,并列明所依据的自由裁量标准;具有法定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的,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中要列明
《行政处罚法》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依据。
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有异议的,要予以解释说明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备查。四、强化主体责任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岗位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企业是否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有关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是否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十六)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是否按照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评估;已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是否未经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就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是否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八)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现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是否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十)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是否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是否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定期检测、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制度措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石棉采选、石英砂加工、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等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粉尘、化学毒物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十一)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十二)加强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手续,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及材料;是否存在转让、出借、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
(二十三)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保持情况的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选择一批达标企业进行清单式复核,定期围绕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管理体系中的全部要素,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门别类核查并书面反馈。对存在安全隐患、制度缺陷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撤销其标准化等级证书;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发现的在标准化复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坚决予以查处。推动执法检查从随意性和“碎片化”查找企业安全隐患向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缺陷问题转变,促进企业持续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发现隐患和整改问题的能力,提升执法检查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二十四)强化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执法决定的企业,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打非治违、暗查暗访等活动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规定挂牌督办,落实“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并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按规定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发现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五、加强执法监督
(二十五)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布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情况及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执法及“双随机”抽查情况。要严格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冀安监管政法〔2017]106号)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信息。
(二十六)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本部门执法台账,准确记录开展监督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等执法活动所涉及企业的名称、地址、行业领域以及执法人员等信息,并记明采取相关执法措施的情况,执法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要同时建立电子和纸质两套执法信息库,详细注明检查人员、检查对象、隐患问题和处理结果。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文书要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其他执法文书要按年度、分类别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要严格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冀安监管政法
〔2017]107号)的要求,通过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十七)实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行政处罚审核规定,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提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前,要经本部门行政处罚审核人员审核。要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冀安监管政法〔2017]108号)的有关规定,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二十九)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规定编制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全面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已经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采取执法措施的,依法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未按规定时限和相关标准及时督促整改、应罚不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实行“双向问责”,既要追究企业的责任,又要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责任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其违法行为及追责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