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6〕28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监管,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对从业行为监管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业告知
在晋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机构应在开展工作前5个工作日按服务项目审批权限,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告知内容见附件1)。
属于省安监局行政审批的项目,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从业告知情况如下: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的项目告知安全监管一处;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和烟花爆竹制造业的项目告知安全监管三处;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项目告知安全监管四处。
属于市、县安监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由市、县安监部门按要求具体规定。
二、加强监管
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机构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后,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其从业行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省安监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告。
三、要求
1.各级对服务项目负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以告知为由,干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2.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从业行为告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3.各级安监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报送样表见附件2)。
附件:
附件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docx
附件2.违法违规处分报送表(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