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3〕5号),现下达《2013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监控计划》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抽样任务由各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承担,检测任务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
二、抽样要求
(一)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13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二)猪肉、鸡肉样品应从屠宰厂、动物养殖场抽取,鸡蛋应从动物养殖场抽取,不得从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抽取。抽样单位应认真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单(附件4)和抽样信息汇总表(2013年度)(附件5),并将抽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fushiyi@ivdc.gov.cn”。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应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收到阳性样品检测结果后,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l: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
三、检测要求
(一)样品检测活动要严格执行《操作要点》。
(二)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2)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三)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四)筛选方法应采用经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
(五)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抽样信息上报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6)。
(六)必须严格执行阳性样品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7)。检测阳性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省畜牧兽医局和农业部残留办。后续跟踪抽样要及时安排检测,发现阳性样品要按以上程序立即上报。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四、结果处理
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对超标产品我厅畜牧兽医局将下发督办单。样品来源所在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同时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并将该类产品情况上报我局。
(四)对使用违禁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各设区市要依法对标称我省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五、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要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检测结果按《操作要点》和统一格式(见附件7)要求,分别报农业部残留办、省畜牧兽医局和抽样单位。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次上报农业部残留办和省畜牧兽医局。
(三)各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的落实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规定要求完成样品的抽样、送检工作。有关样品的抽送事宜请与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联系。联系人:傅师一,电话0791-88107671。
附件:1.2013年度江西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3.2013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单
5.抽样信息汇总表
6.检测结果汇总表
7.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原文及附件下载.doc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