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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粮法〔2021〕2号)

   2021-05-08 384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
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是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现粮食流通现代治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为确保《条例》在全省范围内一体遵循、有效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迫切需要加快实现从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的转变,实现粮食治理走向法治化。《条例》在系统总结实践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粮食流通管理中成熟的政策制度法治化,是落实中央确定的加快完善粮食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更好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更好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高品质粮食供给。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效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坚决扛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二、认真落实《条例》修订的新要求
 
    《条例》修订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针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特别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规定了政策性粮食管理的禁止性行为;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明确要求;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全面履行粮食流通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这些新要求,加快形成政府依法公正监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公众积极有效监督的良好氛围。
 
    (一)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实行收购备案,并规定了一系列执法检查和诚信监管的措施和手段,要求做好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要依法规范执法措施,做好收购备案管理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衔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的公平竞争。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对打白条、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罚。要切实转变监管观念,改进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粮食收购活动的日常监管;认真指导企业履行备案职责和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监管。
 
    (二)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条例》针对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专门的制度规范,明确了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等方面的义务规定;同时,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特别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要增强责任意识,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特别是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强化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等环节监管,严厉查处“转圈粮”“以陈顶新”以及擅自动用、串换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种粮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把粮食政策用好,把粮食库存管好,把政策作用发挥好。
 
    (三)严格落实粮食质量管理要求。《条例》针对粮食质量安全保障的特殊问题和专门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检验等制度规范;特别是明确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为严把粮食入口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要切实履行好粮食质量管理职责,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商协同,实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敦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义务,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四)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条例》围绕节粮减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出了特别规范,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对粮食储存、运输等环节节粮减损作出了重点规范,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要严格落实粮食节约减损各项规定,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强化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倡导城乡居民文明健康消费,营造“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主动履职担当严格依法监管。《条例》完善了粮食安全责任体制机制,强化了粮食流通监管部门职权,丰富了行政强制、信用约束、风险监测等监管手段,严格了行政监管部门、粮食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对粮食流通依法监管提出了新要求。要清醒认识法定职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要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提升监管威慑力。要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学会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切实维护好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三、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切实发挥《条例》在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的作用,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制修配套政策措施。抓紧制定与《条例》配套的制度规范,切实提高《条例》的执行效率,如粮食收购备案及管理办法等。对涉及粮食流通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内容应及时修订或废止,确保《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加强粮食收储流通动态监测和实时监控,全面准确掌握市场行情,及时报告有关信息。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预警分析,并按照职责开展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增强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业务联动。
 
    (三)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各项任务。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依法管粮,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出现压级压价、“打白条”等坑农害农现象,依法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四)加强《条例》培训和宣传。大力开展《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集中开展对粮食流通监管人员的全员培训;结合“夏粮收购”“秋粮收购”“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做好重点对象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6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粮食流通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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