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重点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强化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2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执行国家、省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分级规定。
2.2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非洲猪瘟:在30天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5个以下我省省辖市发生疫情。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市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市又有发生。
(8)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9)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非洲猪瘟:在30天内在我市发生疫情。
(5)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发生I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市长担任。市农业农村局、连云港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科院、武警支队、连云港海关、市应急局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动物疫情,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疫情。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建设,做好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储备、调拨及供应工作。评估疫情损失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所需补助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指导定点屠宰厂(场)做好动物防疫及其场地消毒工作。
连云港警备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连部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市发改委:负责动物防疫、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技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以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通行道路的安全畅通,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疫病防控。
市司法局: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政策和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本预案启动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机制,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城管局: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摊点的行为依法处理;配合做好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协助做好城区宠物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批量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封锁区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管理及公路、水路重大动物疫情的防堵工作。
市资源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疫情。
市商务局:根据疫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配合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并在中、初级职称评聘时作为工作业绩。
市卫健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与处置等工作;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疫情。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据《食品安全法》加强对食品经营环节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负责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督促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消毒,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农科院: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疫情处置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做好本系统内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系统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连云港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应急局: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连云港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连云港车务段、连云港机场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的需要,配合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扑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的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封锁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管理及高速公路、铁路、机场重大动物疫情的防堵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1.2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2日常管理机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3.2.1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2.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2.3县区(管委会)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3专家委员会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福利、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3.4应急处置机构
3.4.1现场指挥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4.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4.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协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3.4.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4.2预警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及预警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海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计主管部门。
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等判定,认定为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及相关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5报告管理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地接到疫情通报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 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予以处置,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报请市应急管理局适时调整处置级别。
5.2.2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可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申请援助。并按规定向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2.3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县(区)应急预案,由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5.2.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销售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4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该病病例出现。
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评估,执行省和国家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评估的规定。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
应急终止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下达5日内逐级上报至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保障措施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优惠,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电话、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6.2.2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防控工作。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市、县(区)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本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并及时做好滚动更新,确保物资处于有效状态。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疫病发生和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要储备充足的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消毒药品、防护用品,以及消毒设备、封锁及扑杀器具、运输、照明、通信等其他用品。
6.2.6资金保障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苗、疫情监测、强制免疫注射费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含免疫副反应补助)及疫情处置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按相关文件要求予以安排和拨付。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市、县(区)财政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3技术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培训演练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应急预备队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应急预备队具备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
6.5宣传教育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对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后期处理
7.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同时抄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
7.2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及对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7.3抚恤和补助
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5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奖惩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动物疫病:指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我省已通过消灭标准验收,但国内其他地区未通过消灭标准验收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险程度,分别制定专项预案,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2)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4)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2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连政办发〔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