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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厦同政〔2007〕83号)

   2011-05-22 297
核心提示: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为了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为了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厦门市同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厦门市同安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整合资源、常备不懈,分工协作、统筹协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  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组成。应急指挥机构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临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

  2.1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应急指挥部职能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兼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经贸局、工商局、质监三分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分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一分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分局和宣传部等。

  2.1.2  应急指挥办公室

  区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能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兼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经贸局、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三分局等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2.1.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包括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处理组、善后处理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经贸局负责本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2.4.1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6)向区政府、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2.4.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经贸局:负责应急指挥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负责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餐饮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事物中毒事故原因、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城区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种植业、畜牧业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质监三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护,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

  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单位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建设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单位对工地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城区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水利局:负责配合卫生局等单位对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环保分局对水源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保分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环保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以上各部门除了履行以上列举的职责,还应根据各自的行政技术资源,全力配合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有关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2.4.3  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镇(街)、场、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汇报事故情况,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办牵头,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2)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牵头和区有关社会团体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3)调查评估组:由经贸局牵头,卫生局、质监三分局、工商局、农业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民政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治安救助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

  (5)信息报送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经贸局、卫生局、质监三分局、工商局、农业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区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6)新闻发布组:由宣传部牵头,经贸局、卫生局、质监三分局、工商局、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

  (7)物资保障组:由经贸局牵头,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8)交通运输组:由交通局牵头,卫生局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部门调配使用。

  (9)环境处理组:由环保分局牵头,卫生局、质监三分局、农业局等职能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10)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局牵头,公安分局、卫生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分局、团区委、红十字会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件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市、省和国家建立的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积极参与建设市、省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结合本区的实际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应急准备和预防

  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区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与市、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相配套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本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1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  报告内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3.3.3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和食品药品综合监管部门;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初次报告。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二次供水使用单位;(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重大食品安全责任报告人:(1)行使职责的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二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1.2  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4.1.2.1  一般、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分管区领导批准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4.1.2.2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经贸局、卫生局、质监三分局、工商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4.1.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2.4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农场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2.5  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现场的指挥和协调,直至市或省、国家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情况。

  4.2  响应程序

  4.2.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牵头单位、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

  4.2.2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一般或较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一般或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在得到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卫生局、质监三分局、工商局、农业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

  4.2.3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食品安全委员会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2.4  应急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件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件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事态控制: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安排卫生局、工商局、质监三分局、农业局等部门全面查封事件涉嫌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卫生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

  质监三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生产领域的涉嫌食品,查明涉嫌食品的流向,责令相关企业回收涉嫌食品,并及时向工商、卫生部门提供从生产领域流向流通、消费领域涉嫌食品的具体情况。

  工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流入流通领域的涉嫌食品。

  农业局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适时进行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4  应急结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事故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与风险后,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市相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区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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