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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8号)

   2011-03-05 741
核心提示:为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早日喝上放心水、安全水,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我市决定在


为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早日喝上放心水、安全水,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我市决定在2009年基本解决规划内的9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并计划在2010年全部解决规划外的47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投资安排

  今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约6.45亿元,由国家、省和市财政投资。在国家和省投资未确定前,市政府将实行统筹安排,待国家及省投资下达时,相应抵顶市级投资。

  二、责任分工

  此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按照市投资,区、县(市)建设、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各有关地区政府是此项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机构,组织安排本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市政府将与有关地区政府签订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状,有关地区政府必须保证如期完成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工程计划、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制定技术标准,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制定验收标准,监督运行管理和日常协调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下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审批,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级投资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执法、执纪情况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筹措、落实及项目投资的监管工作。市建委负责配合水利部门结合村镇建设安排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市农电局负责工程供电保障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2月份完成典型设计技术审查、典型设计预算审核、实施方案审批、计划下达工作。

  (二)3月1日——11月末进行工程建设。

  (三)12月份进行工程验收、总结工作。

  四、建设管理

  (一)项目落实。项目计划上报前,要得到村民认可,每处工程要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字,村委会及乡(镇)政府盖章。项目申报做到公开、透明,要让村民了解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初步建设方案、国家补助政策等,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项目审批。今年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由市发改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有关地区根据下达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有关地区要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上级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大力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

  有关地区政府对招标工作负全责。招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管理规定。要让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招标全过程,做到阳光操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项目实施要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项目实施情况要在受益村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有关地区要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项目验收。工程竣工后,由有关地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益群众代表对工程逐项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

  五、资金管理

  (一)今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由城建资金安排,有关地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人均补助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典型设计进行预算审核后,下达有关地区包干使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资金拨付,保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四)对违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行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财务档案,以备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检查。工程建设完工后,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六、建后管理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以村或自然屯为单位的供水工程,其产权也可以划归村或自然屯受益群众集体所有。有关地区要在明晰工程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场经济方式运作,逐步建立起适应群众生活、具有农村特色、灵活高效的分级运行管理机制。在工程管理主体的确定上,新建工程中相对集中连片的乡镇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管理;以村(屯)为单位的单村供水工程,由乡(镇)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在经营管理上,有关地区可因地制宜地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制、用水者合作社等多样的经营管理形式,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管理体制。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

  (二)有关地区水利部门要组建专门负责饮水安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管理,监督指导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正常使用。管理机构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要建立技术服务队伍,通过有偿服务的方式解决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问题。乡(镇)及村也要安排有一定管理常识和文化基础、身体健康且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

  (三)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饮水工程经营者建立健全运行巡查、培训考核、技术档案管理、运营统计、设备养护和违章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未经本地区水利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农村饮水工程附属设施的原有用途、结构,不准挪作他用。

  (四)有关地区要划定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工程供水人员进行体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不得在水源工程影响半径(500米)内再打深井。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工程建设对饮水工程水源水质、水量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五)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市财政也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给予支持。

  (六)有关地区要制定水费征收办法,实行分水分价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合理计量收费。对用水户中弱势群体(贫困户、五保户等)在水费征收上可给予照顾。农电部门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优惠电价,按照农村生活用电电价结算。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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