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列表: 河北省商务厅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xls
河北省商务厅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共77项) | |||||||
1 | 行政许可 |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8.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省商务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9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商务部关于调整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商会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9〕12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外国在华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经贸促进机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外事事项 |
3 | 行政许可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2.《关于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06年7月27日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仅限于非敏感地区和国家的8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及石墨类相关制品出口许可 |
4 | 行政许可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仅保留省级公物拍卖、文物拍卖资质,其余事项均已下放各市办理 |
6 | 行政许可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省商务厅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七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处罚 | 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处罚 |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企业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处罚 | 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及不妥善处理消费和家庭服务员之间投诉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部分违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及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8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及违规开展促销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企业违法雇佣拍卖师或雇佣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企业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经费、未进行外派人员安防教育及培训、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及时妥善处理境外突发事件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改)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承揽工程项目、串标、商业贿赂及非法分包工程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改)第五条第三款 、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1 | 行政处罚 | 对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改)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改)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以及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行为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以及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百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前表未显示内容: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行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行为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为以及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过程中,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1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2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违法要求被特许人缴纳相关费用或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签订特许合同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3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经销商或者售后服务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或者经销商违法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及变更备案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号)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逾期未补报的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2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1 | 行政检查 | 对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监督检查 | 省商务厅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 2.保密责任: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4.移送责任: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零五条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2 | 行政检查 | 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 | 省商务厅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改)第五条第三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3 | 行政检查 | 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 | 省商务厅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五条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4 | 行政检查 | 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核查 | 省商务厅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保密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5 | 行政检查 | 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省商务厅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6 | 行政检查 | 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检查 | 省商务厅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7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二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8 | 行政检查 | 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监督检查 | 省商务厅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9 | 行政检查 | 对河北省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省商务厅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0 | 行政检查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省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第二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1 | 行政检查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商务厅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保密责任:应当依法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2 | 行政确认 | 省级商务储备企业资质认定 (生猪活体储备) | 省商务厅 |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规字[2019]1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确认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3 | 行政确认 |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 省商务厅 |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确认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各省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违规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4 | 其他类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 | 省商务厅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 | 1.备案责任:自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2.保密责任:为备案企业提交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保守商业秘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变相收取费用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5 | 其他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 省商务厅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第一项 | 1.备案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2.监管责任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6 | 其他类 |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 省商务厅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九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备案责任: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7 | 其他类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审核转报 | 省商务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7项 2.《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初核转报责任: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企业申请文件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8 | 其他类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网点核查、备案及转报 | 省商务厅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核查备案责任:对直销企业在本省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9 | 其他类 | 中华老字号企业审核转报 | 省商务厅 |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商改发〔2006〕171号)第六条 | 1.初审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2.转报责任: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0 | 其他类 | d类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初审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第九条第二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核实转报责任: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1 | 其他类 | 限制类货物出口许可证发放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三十六条 2.《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发证责任: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及商务部授权范围内发放限制货物出口许可证(部分产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部分产品 |
72 | 其他类 | 限制出口货物配额管理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5号修订)第十九条 2.《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2号)第十四条 | 1.审核转报责任: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商务部的要求,上报商务部 2.配额分配责任:在商务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配额分配违反《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规定或国家关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指定经营管理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3 | 其他类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审核转报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十一条 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第十一条 3.《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核实转报责任:对进口单位通过网上或书面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后报商务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4 | 其他类 | 进口关税配额审核转报(羊毛、毛条、食糖、化肥) | 省商务厅 |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1号修改)第八条 2.《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第六条 | 1.转报责任:受商务部委托接收申请、受理,汇总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 2.发证责任:受商务部委托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5 | 其他类 | 省内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许可审核转报 | 省商务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79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第三部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号)全文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第20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初审转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商务部的要求上报商务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6 | 其他类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核转报 | 省商务厅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转报责任: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7 | 其他类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4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备案责任: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变相收取费用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