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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2021-05-21 302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9〕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9〕38号)精神,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简称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各相关部门依托自治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根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按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对外公示的监管行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监管,不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监管方式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的;
 
  (四)其他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的。
 
  第四条(检查对象)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营利性市场主体、非营利性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经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等。非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领导机构)建立由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乌鲁木齐市部门联合抽查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抽查制度规范,统筹推进全市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强化对全市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考核。
 
  第六条(市场监管局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拟制乌鲁木齐市部门联合抽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召开市级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通报、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完成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二)统筹协调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汇总编制并公示乌鲁木齐市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协调乌鲁木齐市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两库一单”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推进协同监管平台应用。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乌鲁木齐市各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上级部门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并动态更新本部门“两库一单”。
 
  (二)牵头制定本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及工作方案,会同参与部门推进实施联合抽查任务,依法公示抽查结果,加强抽查结果综合运用。
 
  (三)按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配合相关发起部门实施联合抽查检查,按业务条线组织、指导区(县)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四)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推进情况。
 
  (五)做好本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相关人员保障、技术保障和设备保障工作。
 
  第三章 “两库一单”建设
 
  第八条(工作平台)协同监管平台是部门联合抽查的工作平台。各相关部门应依托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两库一单”,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录入检查结果。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以下简称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两库”建设)
 
  (一)建立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数据对接等方式,依托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本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确保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检查人员执法层级明确、执法边界清晰。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并建立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所产生的费用由发起部门纳入本部门预算。
 
  (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各相关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其中,检查对象属于营利性市场主体的,主要登记信息应与市场监管(审批)部门登记信息同步更新;属于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主要登记信息应与相关登记(审批)部门的登记信息同步更新;属于非市场主体的,主要信息应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业务系统信息同步更新。各类检查对象的监管、执法等信息均应与各部门的业务系统同步更新。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根据人员变动、实际执法层级和执法边界调整等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确保人员库中有关执法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监管权限。专家库信息,根据调整情况同步更新。
 
  第十条(“一单”管理)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情况,结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上级主管部门抽查要求,建立完善、动态更新、梳理细化本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相关内容,并上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流程管理)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发起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参与部门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细化形成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共同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及时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计划制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牵头监管部门应作为发起部门,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牵头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时间、比例、参与部门、抽查事项等,于每年3月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拟发起的年度联合抽查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等相近的,协调相关部门合并安排,形成年度乌鲁木齐市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第十三条(方案制定)发起部门牵头,参与部门配合,按照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细化形成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方案要充分考虑部门联合抽查的监管力度、执法力量配备、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情况,明确抽查批次、各批次抽查范围、数量、时间安排、工作协同及工作要求等,科学分配抽查任务,合理调配监管力量,确保部门联合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任务派发)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发起部门按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会同参与部门从相关检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不属于重点检查事项且不涉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立案查处等情形的,原则上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次抽查检查。检查对象由发起部门会同相关参与部门一次性抽取,按照联合抽查计划(方案)派发各区(县)相关部门实施。
 
  (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匹配、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相关负责人同意后,从具备相应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
 
  第十五条(联合抽查组)发起部门根据抽中的检查对象分布情况和随机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情况,会同各参与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发起部门相关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作为成员。联合抽查组采取组长负责制,由组长统一协调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等,有序开展联合抽查,确保“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六条(组织检查)联合抽查组应结合部门监管实际,按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指引等,合理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抽查检查:
 
  (一)网络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先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内容,对照核查被检查对象相关情况。网络检查能够核实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再检查相同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在网络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核实检查对象相关情况。检查前,联合抽查组应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有关检查时间、事项等内容,提示准备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前不宜告知的除外。确因监管需要或涉及专业领域的,联合检查组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抽查。
 
  (三)记录结果。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联合检查组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并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录入抽查结果信息。检查结果录入应准确及时,相关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归集于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第五章  结果管理
 
  第十七条(监管衔接)部门联合抽查中,发现问题需责令改正的,由实施检查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向有权管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不予配合情形认定)检查对象具有以下不予配合且情节严重的,除公示相应抽查结果外,各部门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扰、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扰、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信用监管)各相关部门应将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作为评估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联合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各相关部门应将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督促工作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乌鲁木齐市各相关部门,包括乌鲁木齐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内的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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