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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 (鄂市监法函〔2021〕85号)

   2021-05-21 207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避免过罚不当或者强制不当的行为发生。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将免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要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界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定不予行政处罚、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一)案件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2.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实施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时具有减轻情节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免罚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未列入免罚清单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裁量规则综合考量裁量因素酌定不予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证监管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部署安排,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创新监管方式,在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的同时,要对当事人采取适当形式督促整改和进行教育,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下达行政指导书,加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监管执法要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

联系人:杨年芳      联系电话:027-87811129

附件: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版)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doc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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