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卫生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有效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级别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各省辖市及以下卫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开展应急处置。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分类处置;反应及时、加强合作;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省级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省卫生厅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有关主管厅长任副组长,厅机关有关处室处长为成员。职责如下:贯彻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全省卫生系统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和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拟定应急保障政策,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预案和专业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物资和经费储备;指导、考核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防控组、救治组、保障组、宣教组4个工作组。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卫生应急副厅长担任,应急办主任、疾控处处长、医政处处长、监督处处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应急办、办公室、疾控处、医政处、监督处等主管副处长。职责如下: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制定、编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卫生应急预案/方案和工作规范;负责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的管理、调度,组织开展培训演练;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和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信息汇总和报告、总结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及联防联控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防控信息。
防控组。疾控处牵头,成员包括监督处等有关处室。负责指导全省各地做好各项防控工作;牵头制定和完善现场调查方案和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病例报告和管理、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危险源/污染源的监测和消除、有害产品的召回和封存、环境消杀等;做好处置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救治组。医政处牵头,成员包括中医局业务处等有关处室。指导全省各地做好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诊疗方案和救治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救治,按照诊治流程开展病人收治和转运;指导各地规范救治,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督促医疗机构配合做好病例监测、标本采集、样品保存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保障组。规财处牵头,成员包括中医局综合处等相关处室。根据事件变化,与省级财政部门协调,安排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专款专用;组织省级应急处置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协助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负责办理有关接受捐赠事宜。
宣教组。新闻办牵头,成员包括妇社处等相关处室。准确、及时、有力、有度的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按国家要求,规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和焦躁情绪等,营造群防群控氛围,维护社会稳定。
2.2专家组
省卫生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从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抽取卫生管理、传染病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心理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医学/核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职责如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业技术机构
省级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由全省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组成。成员主要包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局、省人民医院、郑大一附院、省传染病院等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如下:参与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承担单位内卫生应急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病例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工作和监测评估工作。
2.4省级卫生应急队伍
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共5大类18支。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按照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的责任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具体负责各种信息来源的传染病类事件(含生物恐怖)、突发中毒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发病/死亡(3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环境因素事件和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等各类信息监测分析报告。
省卫生厅负责建立和完善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体系,明确各成员部门职责,综合利用专业机构、网络媒体和投诉举报信息,组织开展主动监测。
3.2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监测信息,及时进行核查确认,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快速风险评估,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评估自身应对能力,预测其发展趋势。
属于重大级别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省卫生厅应及时组织发布健康风险提示,提前开展风险沟通,并报请省政府及时发布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信息,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部门及个人。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信息直报制度,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监测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应急办,同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监测工作,接到或发现敏感事件,以及重大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及时核实并向卫生厅应急办报告。
卫生厅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级别向领导报告,必要时报省政府应急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4.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标准,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级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标准进行评估认定,结果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终由省级确认,事件级别或处置能力超出省级范围的应立即报国家级确认。
事件定级应充分考虑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自身属性、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以及本地的应对能力。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遵循分级响应原则,重大级别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经省级专家组评估认定为需要采取Ⅱ级以上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厅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卫生系统应急响应。较大、一般事件分别由省辖市和县级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5.2响应措施
5.2.1卫生行政部门
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 ,5个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事件进行快速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建议。
(2)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省政府上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落实有关批示和防控策略。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他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4)根据需要组织做好后勤保障,落实应急物资采购和调拨。
(5)对全省范围内卫生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协助追回或销毁有毒、有害物质。
(6)做好大众风险沟通,向社会和基层通报事件处置信息。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收集,及时分析报告。
(2)制订现场调查方案或标准,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处置,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等进行追踪调查。
(3)科学分析事件特点,查明可疑危险因素和危险源,明确疫区/污染区范围。
(4)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现场应急快速检测,或分送上级网络实验室检测。
(5)应急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落实标准防护服隔离、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洗消去污和健康监测处理措施。
(6)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预测事件发展态势,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处置措施,提出防控响应建议。
5.2.3 医疗机构
(1)组织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公共卫生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4)动态报告病人救治信息,认真总结病例救治经验,不断完善救治方案。
5.2.4 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5 其他有关机构
根据应急响应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3)
5.3.1应急办通过各种途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确定并初步分级,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5.3.2对于特大、重大、敏感事件要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照要求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组织省级专家研判,根据需要,启动系统内应急响应。
5.3.3对于较大事件,交由属地省辖市卫生局处置,保持密切关注,加强信息沟通,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5.3.4对于一般事件,交由属地县级卫生局处置,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6.后期处置
6.1终止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控制后,由事件处置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束响应申请或建议,经专家组评估,符合终止响应的条件,由领导小组做出决定并宣布终止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由厅应急办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以省卫生厅名义报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6.2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责任追究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和产生不良后果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部门预案一般三年修订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应急办牵头,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演练
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机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应急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