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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应急发〔2021〕5号)

   2021-06-15 885
核心提示: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应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10日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按照应急管理部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活动和年度执法计划,制定《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系统观念,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评价人员违规挂靠,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企业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行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整治目标,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整顿净化安全评价市场。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即2019年5月1日起(以安全评价服务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在我省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两个全覆盖”,并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整治重点内容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下级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时间安排及整治方式

从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6月上旬)

省应急厅制定出台省级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部署全省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整治方案,对本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全面梳理、汇总本地区自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形成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

6月25日前,各市将本市整治方案正式文件、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报省应急厅规划财务处。

(二)自查自改(6月底前)

1、在我省执业的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资质保持情况,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6月25日前,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将1号令施行以来在我省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及自查自改报告,报送省应急厅规划财务处。

2、各市应急管理局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

1、对注册在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注册地在已承接资质许可审批权的济南、青岛、烟台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的,由相关市应急局负责检查,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负责抽查。注册地在其他地市的,由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会同所在市应急局负责检查。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检查表(附件3)、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2、对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进行检查。按照市、县(市、区)全覆盖检查,省级抽查督导方式组织开展。各市应对照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包括省外机构)执业行为、法定评价报告逐一现场核查、逐一审核过关。省应急厅危化处、基础处、非煤矿山处分别制定检查计划,抽查部分法定评价报告,并分行业(领域)督导检查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法定评价项目主要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项目(报告)专项检查表(附件5)、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其中,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对省内机构需实施吊销机构资质行政处罚的由省应急厅负责,对省外机构由省应急厅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对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接受移送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

4、在检查法定评价项目的同时,各市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包括省外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组织各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技术服务汇总表(附件6),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并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并形成清单。

5、集中检查要全过程记录,实现检查的闭环管控。检查结束后,各市应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查的每个机构、评价项目都要分别建立一份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检查问题、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证据采集情况、处罚落实情况等内容。在省应急厅督导验收各市专项整治工作时,将认真核查各市检查档案。

6、在集中检查阶段,各市应急局要于每周五下班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7)、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8)、立案处罚案件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9)报送省应急厅规划财务处。

(四)督导互查(9月下旬—10月上旬)

省应急厅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督导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导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被应急部重点督查的地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曾纳入有关部门“黑名单”管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省督查组未覆盖的地区,采取市级监管部门互查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

(五)验收评估(10月下旬—11月上旬)

11月5日前,各市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应急厅,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省应急厅将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六)总结提升(12月)

各市应急局应全面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并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各市应将典型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12月10日前报省应急厅。省应急厅汇总整理后按规定报送应急管理部。同时,省应急厅将修订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信息化建设,持续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各级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从严处罚,铁腕治理、形成震慑,务必完成“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硬性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靠上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科(处、室、队)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专家支持

安全评价报告核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要准确界定评价机构主观故意出具虚假失实报告与报告存有缺陷或瑕疵等情况。各市在检查期间,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作用。省应急厅将组织省内外专家,通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各市提报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进行研讨、会商,必要时请示应急管理部,形成合法、合理的会商意见,确保整治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三)强化过程督导

省应急厅将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实施动态调度督导,对集中检查期间查不到位、查不出存在问题,对虚假报告应判定而未判定,违法违规行为不严格立案、不依法落实行政处罚的实行重点跟踪督办,省应急厅将派出工作组,聘请安全专家(必要时聘请国家级专家)全程参与,对相关地方进行进驻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四)强化执法监督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进行法制审核。涉及吊销资质证书的,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制度》(鲁应急办发〔2019〕33 号),由省应急厅按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

(五)强化社会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专项整治期间,省应急厅将通过“12350”,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对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直接进行查办。对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

(六)强化责任追溯

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参与评价机构、法定评价报告检查的执法人员、安全专家等均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凡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省应急厅规划财务处联系人:赵俊峰、王淼;

电话:0531-81792176,传真:0531-81792277;

邮箱:sdyjghcw@shandong.cn。

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联系人:孟圆圆、王成恩;

电话:0531-82083234。

安全生产执法局联系人:王全军

电话:0531- 81792159。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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