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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2013-05-30 504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食品安全舆情,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食品安全舆情,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试行)》(食安办〔20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舆情是指新闻媒体(包括网络)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应坚持“及时、迅速、准确、正确”原则,及时发现舆情,迅速部署处置工作,准确发布,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第四条 根据食品安全舆情内容的紧急性和严重性,分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重大舆情包括本省或外省发生的,直接影响我省食品安全的信息;国家级、省级媒体或其他重要媒体曝光涉及我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一般舆情包括长期普遍存在的潜在食品安全问题;本省的或外省发生的,对我省食品安全影响较小的信息;除重大舆情外的其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舆情监测

  第六条 各地食安办和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及时捕捉、收集、整理食品安全舆情动向,分析研判、梳理汇总,并根据内容需要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安办。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应急舆情处置专家咨询组织,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八条 省食安办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舆情进行监测,省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各地食安办和相关单位做好辖区内重大和一般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相关工作。

  第三章 舆情处置

  第九条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应包括舆情发生第一时间的处置方案拟定,相关责任分解和具体处置工作落实等内容。重大舆情需进一步做好动态进展公布、及时引导舆论、后期整改督查和处置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针对单个环节或部门业务的舆情信息,由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归属归口处理,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由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工作。重大舆情处置结果需根据需要及时向省食安办和相关上级部门汇报。

  各地食安办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辖区内重大和一般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程序,规范信息发布。相关发布信息有涉及其他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的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协商或者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回复。

  第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妥善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一般情况下,在重大食品安全舆情出现后24小时内应在网站上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者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第四章 制度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或本系统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完善本地区或本系统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机制,相关工作纳入各地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应及时填写《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记录单》,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并统一编号归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记录单.doc
 



 
地区: 浙江
标签: 指导意见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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