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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4〕10号)

   2014-03-12 610
核心提示: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2014年3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省局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保证依法、公平、公正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建立省局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由联席会议审议: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拟作出行政许可注销事项的(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的除外);
 
  (三)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等新开办、增加经营范围有数量、比例限制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限制,但同有关规定不相符的;
 
  (五)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需特事特办、直通车服务等事项的;
 
  (六)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有不同意见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七)局领导批示应当提交会审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联席会议一般由各相关处室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出,并由该局领导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主持。
 
  第四条按照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和专业,由召集人确定参会处室和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并代表所在处室发表意见。
 
  第五条 会议秘书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负责会议记录。相关处室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草拟会议纪要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平、公正、独立地行使审议权;
 
  (二)对审查事项应当充分讨论;
 
  (三)讨论过程保密;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意见;
 
  (五)与讨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参会人员应对会议纪要签字负责。会议纪要报局长审定生效。
 
  第八条 联席会议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处室、分局、中心和直属单位应当根据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办理相关认证审评、现场检查、产品注册和行政审批等事项。
 
  第十条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地区: 湖北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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