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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度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1-02-26 448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的相关要求,为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的相关要求,为检查各地一年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绩效,南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于2006年11月28日~12月8日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1、《南通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2、《南通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考核办法》(通食安委办【2006】9号)及《南通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二、评价内容

按照《南通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中确定的评价项目内容进行考评。

三、评价方式

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部门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组织分工

本次综合评价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评价组组长由主要环节部门的分管局长担任,南通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南通质监局、南通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海洋渔业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各派一名成员参加。

五、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分为自查自评、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检查、意见汇总反馈五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评: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各县(市)、区对2006年度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11月28日前填好自评汇总表(附件1)。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经费投入情况需预先统计,填好附件2备查。

2、听取汇报:评价组听取各县(市)、区食安委对2006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的汇报。

3、材料审查:评价组对各县(市)、区的台帐材料进行审查,对照《考核办法》打分,提出评定意见,环节部门的台帐以环节部门审查为主。

4、现场检查:由食品监管主要环节部门分管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单位包括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加工企业、生猪屠宰场、中小型超市、集贸市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乡镇农资市场,对以上类型单位,各县(市)、区提供3家备选单位,评价组随机抽取其中一家进行检查,并依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填好对应项目的评价意见(附件3)。

5、意见汇总反馈:市食安委办归集、汇总对各县(市)、区的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及日常工作评价的情况,进行打分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报市政府批准。于2007年1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和评价意见反馈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日程安排

考评时间
考评地点
参加人员
带队领导
11月28日
海安县
南通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南通质监局、南通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海洋渔业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各一名
市农业局
分管局长带队
11月29日
如东县
11月30日
如皋市
南通质监局
分管局长带队
12月1日
通州市
12月4日
启东市
南通工商局
分管局长带队
12月5日
海门市
12月6日
南通开发区
市卫生局
分管局长带队
12月7日
崇川区
12月8日
港闸区
南通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局长带队

七、其他事项

1、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是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检查各县(市)、区与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的一种具体形式。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坚持事实求是,反对弄虚作假,严格按要求扎实认真做好评价的有关工作,确保评价的真实、有效。

2、评价组成员到相关地区开展评价工作,应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纪律规定,各县(市)、区应按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配合工作。

3、请南通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南通质监局、南通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海洋渔业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各派一名人员参加评价考核组工作,参加人员中途不得变更,请各单位于11月24日下午5时前上报人员名单,并安排好参加人员的工作准时参加综合评价考核小组的工作。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4、联系方式:南通食品药品监管局缪应华,电话:0513-83548727(传真)。



 
地区: 江苏
标签: 评价 绩效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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