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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仓库申请须知

   2014-07-11 295
核心提示: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152号令规定,进口婴幼儿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152号令规定,进口婴幼儿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安全,我局决定开展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存储仓库认可管理工作。在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场所名单公布后,尚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从上海口岸进口的婴幼儿食品不得存放至未取得认可存储资质的存储仓库。请进口婴幼儿食品企业即日起按照以下要求完成认可存储仓库申请工作:

  一、进口婴幼儿食品企业应向产品主要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企业应符合附件1中相关要求,并在申请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每份材料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仓库申请表(附表2);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

  (三)仓库平面图(标明拟申请资质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图片;

  (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五)食品仓储资质证明(如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六)进出库管理制度;

  (七)卫生管理制度;

  (八)拟存放进口婴幼儿食品种类清单;

  (九)其他仓库管理制度;

  (十)仓库所有权证明(如为租赁则提供租赁合同)。

  三、我局对进口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通过后组织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存储场所名单将在我局网站上公布。经考核不符合要求并不予受理申请的,将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退回申请材料,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认可存储仓库申请资料所涉及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五、已获得认可存储资质的进口企业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管及监督抽查工作。获准认可的每个储存场所年度起始分12分,存放场所存在附件3中相关问题,以及不能持续满足食品储存或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根据问题情节和严重程度,扣除3至6分不等,分值扣完的,将被暂停认可存储资格。整改合格半年后企业可提出恢复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恢复认可存储资格。

  六、申请认可存储资质的仓库所在地须为上海。

  点击查看:《   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仓库名单.xls

  附件:1.   认可存储资质申请企业要求.doc

  2.   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仓库申请书.doc

  3.   认可存储仓库不合格问题列表.doc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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