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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淀粉工业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2018年9号)

   2019-06-05 705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 第45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等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淀粉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和核发范围
 
    1. 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年加工能力 15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 2015 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类别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2.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年屠宰生猪 10万头及以上、肉牛 1 万头及以上、肉羊 15 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 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屠宰及肉类加工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类别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上述纳入核发范围内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本辖区内淀粉工业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各相关企业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
 
    三、核发机关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上述核发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四、申请和核发程序
 
    上述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HJ 860.2—2018、HJ 860.3—2018),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网上申报,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的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2018年7月6日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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