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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2016-06-07 471
核心提示: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药品(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下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药品(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下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社会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
 
  第六条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社会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
 
  (二)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适用下位法;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特别法;同一机关制定的前法与后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后法。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同时并处数个行政处罚种类的,除符合法定事由依法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的外,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处罚种类。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条的,应当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定性并量罚。
 
  第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下列材料应当作为主要依据:
 
  (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审核的材料;
 
  (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意见书;
 
  (四)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社会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决定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省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可能严重危及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并被处罚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主观恶意明显,或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对举报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涉案产品种类较多、货值较大,或当事人拒不召回产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定行使:
 
  (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适用本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中线以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按下述规定行使:
 
  (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在适用本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中线以上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具备或不符合本规定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情节予以处罚,一般情节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
 
  第十九条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减轻处罚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省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审议工作制度》(粤食药监法〔2009〕198号)的要求,执行集体审议制度进行审议,并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省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裁量理由。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予以移交。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局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二十五条省局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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