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进一步完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着力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及《安徽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3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3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
4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安徽省价格条例》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 |
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
7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10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11 | 食品销售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
13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 |||
14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 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 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
15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
1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 |
1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 |
18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 |||
19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 |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163号令) | |||
20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21 |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
22 |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 导单位)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
1 |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132万 | 5% | 2019年5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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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个私经济监管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 5940 | 5% | 2019年5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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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9年度市场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实有注册登记数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19年4月 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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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 49 | 5% | 2019年5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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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9年度电子商务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已核实的本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不低于3% | 2019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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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9年度拍卖活动情况抽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已办理注册登记 | 不低于3% | 2019年4月至 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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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9年度广告发布登记情况抽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市、县级均不低于5% | 2019年9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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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685 | 5% | 2019年5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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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9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广告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市、县级均不低于5% | 2019年9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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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9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产品生产企业 | 省级16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级按2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19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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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9年度一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省级13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按照《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确定 | 2019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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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9年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省级9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按照《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确定 | 2019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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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9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不含特殊食品) | 企业生产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 | 省级360,市县级8200 | 10% | 省级6-7月,各地按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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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高风险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558 | 4% | 2019年5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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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9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销售者 | 约30万家 | 各市自行确定 | 各市按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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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9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餐饮服务经营者)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11.6万 | 省局为0.1‰,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2‰,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2% | 2019年4月至7月; 2019年8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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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9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1万 | 省局为1‰,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1.5%,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5% | 2019年4月至7月; 2019年8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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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9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2万 | 省局为0.5‰,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1%,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4% | 2019年4月至7月; 2019年8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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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53 | 10% | 2019年5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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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9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818 | 10% | 各市按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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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9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各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各市按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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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9年度食品安全抽查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抽检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各市按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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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19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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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9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1101 | 25% | 2019年4月至10月。 | 省级抽查3%,市、县级抽查22%。 | ||
25 |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在用计量器具)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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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81 | 省、市、县级分别不低于5%、20%、30% | 2019年4月至7月,2019年8月至12月,避免重复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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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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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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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型式批准)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150 | 省、市、县级分别不低于5%、20%、30% | 2019年4月至7月,2019年8月至12月,避免重复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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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能效标识)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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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水效标识)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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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2019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批发企业)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1800家 | 1.5% | 2019年5月至12月 | 针对重点批发企业 | |
| 33 | 2019年度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19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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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2019年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19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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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2019年度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19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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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特种设备类) | 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工作质量;对鉴定评审机构评审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143 | 25% | 2019年4月至10月 | 省级抽查10%,市、县级抽查15%。 | |
| 37 | 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食品) | 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范、管理体系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类检验机构 | 省级159,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级12.5%, 各地100% | 2019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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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环境) | 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范、管理体系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环境类检验机构 | 省级15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级12.5%, 各地100% | 2019年5月至11月 | ||
| 39 | 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机动车) | 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范、管理体系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类检验机构 | 省级30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级6.6%, 各地100% | 2019年5月至11月 | ||
| 40 | 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综合) | 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范、管理体系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综合类检验机构 | 省级457,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级4.4%, 各地100% | 2019年5月至11月 | ||
| 41 |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抽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43.6万 | 3% | 2019年4月至7月; 2019年9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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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指导)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966个 | 3% | 2019年4月至7月; 2019年9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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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 54个 | 3% | 2019年5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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