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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屠宰及肉类加工和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2019-06-10 69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要求,现就全省屠宰及肉类加工和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代码135)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含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年屠宰生猪 10万头及以上、肉牛 1 万头及以上、肉羊 15 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 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行业代码139)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年加工能力 15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 2015 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屠宰及肉类加工和其他农副产品加工的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排污单位即可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9日


 
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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