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要求,为促进全省各级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农业执法实际,对2017年公布的《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修订)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积极组织本单位及所辖县(市、区)学习,准确把握裁量标准,并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本裁量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第二次修订)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