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向省政府全面负责,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省级有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各市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省级有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同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本部门、本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要及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查。
第三条 各市政府必须将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授权本地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应及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市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借鉴先进经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应及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查;按照《决定》和《实施意见》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应制定计划、方案将全年食品安全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在一季度结束前将有关计划、方案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市政府要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本地区食品安全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第四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监督、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制定和执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食品安全职责划分意见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年度和专项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制定全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归集与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检测、监测、评价、评估体系、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体系、标准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第五条 省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按照《决定》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和中央编办对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划分的意见,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法律和行政责任。
省农业厅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五个重点环节的监管;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执法监督体系、科技进步体系、市场信息体系;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省卫生厅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卫生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食品流通、消费、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及卫生监督工作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卫生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卫生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加紧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地方标准,构建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负责会同省农业厅、卫生厅、商务厅、工商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实现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做好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经营,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
省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省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要加强沟通,将本部门的证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其他部门。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各成员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划、计划、方案、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印章、档案管理等机要工作。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民委、教育厅、商务厅、水利厅、环保局、交通厅、粮食局、工交办、盐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安海关、西安铁路局分别依据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负责食品安全相关环节和品种的监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宏观指导工作。负责制定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全省食品工业的发展。
省民委负责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负责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督查及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执法监督;负责生猪屠宰检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三绿工程”。
省水利厅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负责贯彻实施《渔业法》、《省渔业管理条例》,依法加强水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和渔政监督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省环保局负责与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工作,定期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省交通厅负责交通行业食品监管。负责会同省卫生厅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加强对交通行业食品的质量和卫生监督,负责交通系统食品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流通监管。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贯彻实施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管、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省工交办负责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规范食品工业企业的管理,促进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发展及发挥其作用。
省盐务局负责食用盐市场管理。负责贯彻实施国务院《盐业条例》和《陕西省盐业条例》;负责食盐批发资质审批,依法加强对食盐流通企业的执法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食盐质量。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服务业和储存场地的食品安全监管。
西安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办理通关手续。
西安铁路局负责铁路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会同省卫生厅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加强对铁路食品的质量和卫生监督,负责铁路系统食品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编办、公安厅、财政厅、监察厅、法制办负责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协调、执法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法规建设等工作。
省编办负责根据《决定》精神和中央编办划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意见,进一步理顺全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并负责抓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配合各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侦破。
省财政厅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负责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拨付工作,要从经费上确保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省监察厅负责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省法制办负责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各食品安全监管单位行政执法的规范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增强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确保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安全。
企业、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建设工地负责人对其所设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或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改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规范操作程序;
(三)加快通过认证认可步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五)加强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监督,推进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员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省政府授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省政府考核各部门、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依据。检查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实施意见》落实情况;
(四)工作计划执行和工作目标实现情况;
(五)各地区、各环节食品安全状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省政府授权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实施意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将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量化;
(二)建立刚性机制,通过食品安全综合监测,以科学的数据反映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效果;
(三)对量化的工作任务进行统一标准的检查验收,考核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绩效;
(四)广泛征求消费者意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评价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新闻单位和媒体要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省食品声誉。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