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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2011-03-16 832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以下简称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

  第一条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以下简称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成品粮储存保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储备粮是指为稳定大中城市成品粮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在自治区级储备粮规模内建立的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储备。成品储备粮数量根据下达的自治区级储备粮计划对应原粮数量,按照自治区粮油统计制度规定的折合率确定。

  第三条 成品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根据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下达的计划,负责组织落实成品储备粮承储任务,并对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四条 承储单位应具备储存成品储备粮必要的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未经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点。

  第五条 成品储备粮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成品储备粮计划下达后,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保质保量完成成品储备粮入库任务。

  第六条 成品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储存期不得超出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储存期限。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及时组织轮换,每批成品储备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条 承储单位承储成品储备粮的实际库存,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14日期间必须达到储备任务数量,其余时期不得低于承担储备任务数量的60%。

  第八条 承储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成品储备粮轮换台账,根据轮换进度逐日登录轮换台账。轮换期间,在每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粮食局报送承储企业轮换台账。每半年向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报送一次轮换工作总结。

  第九条 承储单位要按照储备粮“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建立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专账、分仓保管账和专卡,做好相关财务、统计工作。

  不同产地、不同等级、不同批次的成品储备粮应分货位储存,并悬挂自治区级储备粮专卡。

  第十条 成品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费用补贴,按照成品粮对应的原粮数量和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半年拨付一次。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根据计划文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提供成品储备粮贷款。

  第十一条 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成品储备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成品 储存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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