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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2-18 689
核心提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强化我区食品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我区食品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合法、有效主体资质(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指导和检查全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者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确定最终风险等级。
 
    第八条 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均列为D级风险。
 
    第十条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根据《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可以要求食品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可以结合以往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监管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进行打分评定,确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量化分值,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计确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应当在作出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等示范称号的;
 
    (四)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风险等级是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高风险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应高于较低风险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A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第二十二条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明确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品种,作为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重点,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列出风险问题清单,采取措施化解隐患,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升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附件1

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表1-1: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食品销售者: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评分项  (共40分)

参 考 分 值

评分

食品经营  场所面积(㎡)    (5分)

200以下

2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0以上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经营种类(30分)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特殊

食品

食用

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

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

现场制售

食品

5分

10分

15分

20分

30分

经营类别  (5分)

零售

批发

批发兼零售;网络销售

1分

3分

5分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检查人员签名

备注:1.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为同一经营地址内食品销售、贮存场所的面积总和;

2.具有多种经营种类的,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的分数进行计算,如既有预包装食品又有现场制售食品的,按30分计;

3.本表仅用于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

                 
 

表1-2: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餐饮服务提供者: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评分项(共40分)

参考分值

得分

业态和规模

(10分)

餐饮服务

提供者

规模

面积150m2及以下

面积151 m2~500m2

面积501 m2~1000m2

面积1001 m2~3000m2

面积3001m2及以上

分值

2

4

6

8

10

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食堂

规模

供餐人数

50人及以下

供餐人数

51人~300人

供餐人数

301人~500人

供餐人数

501人及以上

分值

2

4

7

10

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

规模

供餐人数

50人及以下

供餐人数

51人~100人

供餐人数

101人~300人

供餐人数

301人及以上

分值

2

4

7

10

中央厨房

规模

配送门店

1家~5家

配送门店

6家~10家

配送门店

11家~20家

配送门店

21家及以上

分值

2

4

7

10

制作食品的类别和数量

(30分)

冷食类食品制售(8分)

单品数

(4分)

数量

1~10

11~20

21~40

41及以上

分值

2分

2.5分

3分

4分

含易腐原料(4分)

数量

1~10

11~15

16~20

21及以上

分值

2分

2.5分

3分

4分

生食类食品制售(8分)

单品数

(8分)

数量

1~10

11~20

21及以上

分值

4分

6分

8分

糕点类食品制售,包括裱花蛋糕(6分)

单品数

(2分)

数量

1~20

21~40

41及以上

分值

1分

1.5分

2分

含易腐原料(4分)

数量

1~10

11~20

21及以上

分值

2分

3分

4分

热食类食品制售(4分)

单品数

(2分)

数量

1~30

31~100

101~200

201及以上

分值

0.5分

1分

1.5分

2分

含易腐原料(2分)

数量

1~20

21~50

51~80

81及以上

分值

0.5分

1分

1.5分

2分

自制饮品制售(2分)

单品数

(2分)

数量

1~5

6~10

11~20

21及以上

分值

0.5分

1分

1.5分

2分

其他类食品制售(2分)

单品数

(2分)

数量

1~5

6~10

11~20

21及以上

分值

0.5分

1分

1.5分

2分

得分总和

检查人员签名

备注:

注1:各项评分总和为40分。因实际情况存在缺项情形的,该项评分为“0”。

注2:数量单位为个。

注3:单品数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最新菜单中所展示的独立销售的食品品种数,不含制作过程中各类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数量。

注4:具有热食、冷食、生食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注5:易腐原料是指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如乳、蛋、禽、畜、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含)及豆制品等。

                             

附件2

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表2-1: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食品销售者: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分值

得分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7项)

1.

经营

资质

1.1

未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形。

□是 □否

1

1.2

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是 □否

0.5

2.

经营

条件

2.1

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是 □否

1

2.2

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是 □否

1

2.3

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是 □否

0.5

2.4

在销售场所外设置或租赁贮存场所并及时报告。

□是 □否

□合理缺项

1

2.5

经营和贮存场所未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裸露粪坑、无法排水的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

□是 □否

0.5

3.

自查

情况

3.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是 □否

1

3.2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是 □否

2

4.

食品

安全

管理

制度

人员

管理

4.1

食品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

□合理缺项

0.5

4.2

食品销售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 □否

□合理缺项

1

4.3

食品销售企业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是 □否

□合理缺项

1

4.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准确、全面予以答复。

□是 □否

□合理缺项

1

4.5

食品销售企业未存在经食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是 □否

□合理缺项

1

4.6

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是 □否

1

4.7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是 □否

□合理缺项

1

4.8

食品销售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是 □否

□合理缺项

1

5.

经营

过程

控制

情况

5.1   

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是 □否

2

5.2   

食品销售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 □否

□合理缺项

1

5.3   

食品销售企业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是 □否

□合理缺项

2

5.4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

□是 □否

2

5.5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 □否

□合理缺项

1

5.6   

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配备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是 □否

□合理缺项

2

5.7   

食品贮存隔墙离地距离在10厘米以上。

□是 □否

1

5.8   

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 □否

□合理缺项

2

5.9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是 □否

□合理缺项

1

5.10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是 □否

□合理缺项

2

5.11 

按要求停止销售、召回、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是 □否

1

5.12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是 □否

1

5.13 

食品销售者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是 □否

1

6.

食品

标签

外观

质量

状况

6.1

抽查的食品在保质期内。

□是 □否

1

6.2

抽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正常。

□是 □否

1

6.3

抽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 □否

□合理缺项

2

6.4

抽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准,容易辨识。

□是 □否

1

6.5

抽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合理缺项

1

6.6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合理缺项

1

6.7

抽查的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是 □否

□合理缺项

0.5

食品特殊检查项目(9项)

7.

食品

添加剂

7.1

采购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是 □否

□合理缺项

1

8.

食用

农产品

8.1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 □否

□合理缺项

1

8.2

如实记录所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是 □否

□合理缺项

2

8.3

抽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是 □否

□合理缺项

1

9.

进口

食品

9.1

抽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是 □否

□合理缺项

2

9.2

抽查的进口食品有国家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是 □否

□合理缺项

1

10.

特殊

食品

10.1

设有专柜销售保健食品,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并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是 □否

□合理缺项

0.5

10.2

抽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是 □否

□合理缺项

1

10.3

抽查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是 □否

□合理缺项

1

现场制售食品检查项目(7项)

11.

现场

制售

食品

11.1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取得健康证明。

□是  □否

□合理缺项

1

11.2

食品操作区域保持清洁、卫生。

□是  □否

□合理缺项

1

11.3

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是  □否

□合理缺项

1

11.4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是  □否

□合理缺项

1

11.5

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相关要求。

□是  □否

□合理缺项

1

11.6

餐厨用具按照规范进行清洗消毒。

□是  □否

□合理缺项

1

11.7

销售现场制售食品的,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制售日期(时间)或者保质期等内容。

□是  □否

□合理缺项

1

动态风险

因素量化分值

检查人员签名

备注

1.本表仅用于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分级。

2.检查时发现不存在该项情形时,应当选择“合理缺项”。

3.检查时评价为“否”的,予以计分。

4.现场制售食品相关要求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地区: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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