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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6-05-19 831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我局《北京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检验监管条件为“M、N、R、S”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航空公司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检验处和各分支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分别负责相应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技术中心相关实验室负责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测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后续监管等3项内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分类、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等4项内容。
 
  第五条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检测(见附件1)。尚未制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检测。进口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检测。贸易合同要求高于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
 
  第二章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产品备案
 
  (一)检验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北京地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向检验处申请备案。
 
  1.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 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
 
  4.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5. 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6.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含有我国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物质的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7.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检验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整改。
 
  (四)备案申请人取得《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技术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
 
  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其提交检验处审核。
 
  (五)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检验处自其全部通过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见附件5)。
 
  (六)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编号规则: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10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JS,中间2位为我局代码,之后两位是年份,最后4位为备案流水号。如2010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JS11100001”。
 
  (七)检验处应当将备案情况及其后续变更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汇报,并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八)《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处可取消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并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1.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2.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备案产品与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不符;
 
  3. 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
 
  4. 发现申请人未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
 
  (九)获备案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申请换发备案证书:
 
  1.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持更名申请、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我局换发备案证书。
 
  2. 企业增加产品种类的,应申请对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持换证申请、检测合格报告到我局换发备案证书。
 
  已取得备案企业,在有效期结束前2个月内向我局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  产品检验
 
  (一)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还应同时提交《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负责具体检验工作的各分支机构应逐批核查进口产品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
 
  各分支机构对已备案并经货证核查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抽查检验并送实验室检测。同一进口商、同一品牌、材质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检验检测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检验检测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10%不足1种的以1种计。对首次进口的同一品牌、材质产品抽查检验检测批次比例为100%,每个批次抽查检验检测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50%;对连续抽查检验检测两次均未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抽查批次比例降为50%,被抽查批次含多个规格型号的需抽查全部规格种类的30%;对连续抽查检验检测3次均未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抽查批次比例降为30%,被抽查检验检测批次含多个规格型号的需抽查全部规格种类的15%;对连续抽查检验检测5次均未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抽查批次比例降为10%,被抽查检验检测批次含多个规格型号的需抽查全部规格种类的10%。
 
  (三)对未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各分支机构接受报检后,实施逐批检验并送实验室检测。
 
  (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国外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代理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2.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3. 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4. 加工使用的半成品,应参照上述第1款的要求进行标注。
 
  (五)经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各分支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八条  后续监管
 
  (一)检验处负责保存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有关备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各分支机构应要求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文件,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进口日期、制造商和分销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本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收货人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第三章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企业分类
 
  (一)企业分类是指通过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状况等情况的综合评定,将企业划分为四类。其中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检验处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按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表》(见附件6)要求,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评定,其评定标准应包含以下要素:企业信用情况;企业生产条件;企业检测能力;设计开发和技术管理;企业人员素质原;原辅材料采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企业产品追溯能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生产安全防护。
 
  (二)检验处负责对一、四类企业的审定、核准工作;负责涉及一、四类企业升、降类的批准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的综合评定工作;负责对二、三类企业的批准,以及涉及二、三类企业升、降类的批准工作,并报检验处备案;负责对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及产品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三)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书面审查是指审查组根据各方面的文件信息,包括检验检疫信息、监督管理信息、企业提供的信息等,对企业进行评定。其中,各分支机构负责收集检验检疫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并核实其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
 
  企业可提供的书面信息及要求如下: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正本经业务执行部门验证后交还企业;
 
  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正本及复印件,正本经业务执行部门验证后交还申请企业;
 
  3. 生产相关证明性文件:企业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工艺流程及关键工序文件、年生产能力和出口规模统计、供应商评价及管理办法、产品追溯办法等。
 
  4. 人员相关证明性文件:组织机构图,企业人员学历组成,在岗质检员资质证明;
 
  5. 检测相关证明性文件:企业实验室认证情况,检测设备清单,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抽检频率、检验标准、检验项目,由CNAS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等;
 
  6. 其它证明性文件:企业自主设计开发水平和生产工艺先进程度文件(企业从事设计开发的人员数量、设计开发的成果、设计更改的控制、技术法规的收集转化能力、企业生产工艺在同行业中的水平)、企业环评文件(企业生产设备的能耗水平、排放达标程度、节能降耗措施)等;
 
  7. 有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声明,声明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知悉并遵守检验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承诺为出口产品质量提供保证。
 
  (四)企业分类综合评定现场审查按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表》进行。现场审查是指审查组在企业现场对企业的生产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产品一致性和人员素质等质量保证相关环节进行审查,其主要要求如下:
 
  1. 审查组由2—5人组成,审查组成员应具备质量体系评审经历,并熟悉相关产品的专业知识;
 
  2. 审查组按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表》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查;
 
  3. 现场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组长负责制订《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现场审查计划》(见附件7)、《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首末次会议签到表》(见附件8)、《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通知书》(见附件9),实施现场审查、拟制审查报告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审查组成员应服从组长的审查安排。各分支机构应协助审查组实施现场审查,负责对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实施跟踪验证。
 
  (五)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1.向被审查企业发出《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通知书》确定审查事宜;
 
  2. 召开见面会,告知审查依据和审查计划,承诺保密义务,声明审查的具体方式及要求;
 
  3. 按审查计划实施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对审查项目进行评定;
 
  4. 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确定不符合项,填入《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表》,确定审查结果(评分)。
 
  5. 召开总结会,向被审查企业通报现场审查结果,将不符合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项需企业确认签字。不符合项内容需告知分支机构。
 
  审查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审查评价表》(见附件10)报送检验处或分支机构。
 
  (六)分类的批准和生效
 
  1. 检验处应及时审核一、四类企业的评定结果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分支机构对评定为二、三类的企业批准并报检验处备案。
 
  2. 首次出口的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拟定为一、二、四类的企业,在审核批准期间,暂时按照原定类别实施管理。
 
  3. 出具《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结果告知书》(见附件11)告知企业。
 
  (七)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为3年,在分类管理期限内企业类别发生调整的,该期限应从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八)检验处对企业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升、降类评估,并做出相应处理。
 
  (九)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进行降类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视情节轻重做出降类处理:
 
  1. 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3. 连续两批检出不合格的;
 
  4. 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公告、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企业责任的;
 
  5. 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6. 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十)企业降类后应及时完成对降类原因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提交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对该降类企业实施3个月到半年的跟踪观察,根据跟踪观察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原分类类别。企业降类涉及一、四类后需恢复原分类类别的,应报检验处核准。
 
  (十一)诚信良好、产品质量稳定并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有明显提高的企业,可提出升类申请。各分支机构按照申请内容进行升类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升类处理。
 
  (十二)企业升降类涉及一、四类的,由各分支机构向检验处提交《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升/降级审批单》(见附件12)。经检验处核准后,按照升降类所涉及部门实施相应管理。
 
  第十条  风险分级
 
  (一)按照《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对北京地区出口食品接触产品进行风险评定。
 
  (二)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风险应包含以下风险因子:
 
  1. 产品特征
 
  本类风险因子包含机械危险、卫生危险、环保危险、化学危险、过敏/刺激/伤害皮肤危害及其他潜在风险,其他潜在风险由风险评定专家组根据每种产品的本质特点确定。
 
  2. 质量数据
 
  本类风险因子包含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商品缺陷/召回的信息、境内外媒体报道的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出口检验监管及口岸查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国家质检总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定期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分析信息。
 
  3. 敏感因子
 
  本类风险因子包含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及产品的使用方式等。
 
  (三)检验处根据产品风险评定结果,将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共3个等级。
 
  (四)目前北京地区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主要为塑料餐具,其风险分析情况见《出口塑料餐具风险分析》(见附件13)。当北京地区出现新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种类时,风险评定专家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并将结果上报检验处。
 
  (五)北京地区高风险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目录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  产品检验
 
  (一)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等5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各分支机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对其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全数检验检测。
 
  严密监管方式是指各分支机构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对其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逐批检验检测。
 
  一般监管方式是指各分支机构在较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对其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抽批检验检测。
 
  验证监管方式是指各分支机构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检测。
 
  信用监管方式是指各分支机构对企业实施基本的监督检查。
 
  (二)各分支机构结合企业的分类和产品的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三)一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信用监管方式;产品为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四)二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验证监管方式;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五)三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一般监管方式;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六)四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七)同一家企业生产多种不同风险等级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的产品确定检验监管方式。
 
  (八)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九)对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风险预警的以及明确规定检验监管方式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行检验监管。
 
  (十)食品接触产品出口企业报检时,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14)及产品检测报告等符合性证明文件。检验检疫人员应对符合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符合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不符合的,应通知企业及时补正。
 
  (十一)企业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中材质、器型、生产工艺等信息应与报检产品相符,且应按照产品输往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测。对输往国家和地区无明确技术法规标准的,可依次选择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实施检测。
 
  (十二)对于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抽检要求如下:
 
  信用监管方式:对企业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并送实验室检测,每月抽批检测1批,不足1批的,按照实际情况检测。
 
  验证监管方式:对企业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并送实验室检测,每月抽批检测2批,不足2批的,按照实际情况检测。
 
  一般监管方式:对企业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并送实验室检测。其中二类企业出口高风险产品每月抽批检测3批,不足3批的,按照实际情况检测;二类企业出口一般风险产品每月抽批检测2批,不足2批的,按照实际情况检测;三类企业出口较高风险产品每月抽批检测3批,不足3批的,按照实际情况检测;三类企业出口一般风险产品每月抽批检测2批,不足2批的,按照实际情况检测。
 
  严密监管方式:对企业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100%抽批检测。
 
  特别监管方式: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并送实验室检测,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十三)抽批检测包括产品与企业提供检测报告的一致性核查、按标准进行现场检验以及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十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抽批检测不合格的,各分支机构应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企业可以在各分支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各分支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准予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十五)对抽批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应对其出口产品实施逐批检验并送实验室检测,直至连续3批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有抽检频次或比例。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是指各分支机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诚信守法和质量保证能力等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检验处在必要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工作。飞行检查指根据管理需要在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以督促、检查分支机构的检验监管工作执行情况。
 
  (二)一类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为每6个月一次,二类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为每4个月一次,三类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为每3个月一次,四类企业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分支机构应按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5)所列内容和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且每次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须填写完整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并由企业盖章或企业代表签字确认。该日常监督检查表一式两份,企业和分支机构各存一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为2年。
 
  (四)日常监督检查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合格待整改及不合格共3种。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定为“合格”;只有一般不符合项,评定为“合格待整改”;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评定为“不合格”。
 
  (五)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监督检查不符合项报告》(见附件16),并告知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分支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六)日常监督检查评定结果为“合格待整改”的,整改期限内仍按原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检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在整改完成前按照严密监管方式实施检验。对超期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加严其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直至降低分类类别。
 
  (七)日常监督检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整改期内按严密监管方式实施检验。在企业完成整改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原基础上对其加严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直至降低分类类别。
 
  (八)动态调整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加严检验监管方式、措施和降低企业分类类别:
 
  1. 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3. 连续两批检出不合格的;
 
  4. 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公告、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企业责任的;
 
  5. 超过1年未出口产品的;
 
  6. 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降类处理可以逐级调整,也可以越级调整。降类企业可在完成整改工作半年后,向所在地分支机构报告,分支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分类类别进行重新评定。
 
  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管及抽查检验情况,对实施加严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3个月以上、且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实改善的出口企业,逐步恢复到原有的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
 
  (九)各分支机构应对辖区内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建立书面或电子的检验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资料:
 
  1. 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质量检验人员资料;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2. 企业分类评定信息:包括分类评定考核表,分类评定结果等;
 
  3. 企业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相关信息;
 
  4. 产品风险评定信息;
 
  5. 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6. 产品检测报告;
 
  7. 企业信用记录;
 
  8. 质量反馈及其他信息。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在核实、整理、归纳及分析后报检验处。
 
  第十四条  检验处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的食品接触产品风险预警信息、不合格信息和其他安全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分支机构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援外物资、用作样品、礼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以市场采购形式出口的食品接触产品以及根据双边合作协议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检验处应将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情况、质量分析、重大典型案例等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检验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附件1——附件16.doc
 
  1. 食品接触产品国内外技术法规及标准参考目录
 
  2.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
 
  3.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4.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5.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6.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表
 
  7.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现场审查计划
 
  8.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9.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通知书
 
  10.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审查评价表
 
  11.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结果告知书
 
  12.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升/降类审批单
 
  13. 出口塑料餐具风险分析
 
  14.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15.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16.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监督检查不符合项报告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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