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理局关于转发云南省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文件的通知》(云食药监法〔2016〕16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86号)要求,经梳理决定取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提取物(生产、使用)备案表。原备案表到期的不再重新下发备案表,中药提取物备案平台中的备案号不变,可继续作为生产、使用的批准证明信息。如有变更的按变更备案办理。中药提取物生产、使用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