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定。
1.2本规范适用于以甘蔗或甜菜或天然糖料为原料制成的各种糖类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糖类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出口糖类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糖类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位置。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防鼠装置。
4.3砂糖、冰糖加工车间和筛糖、包装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柱角、顶角具有弧度。
4.4加灰、饱充、硫熏车间应有排风除尘设施。
4.5筛糖和包装车间应设有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备、干手器或一次性纸巾,必要时应设有与车间相连的卫生间和淋浴室。
4.6车间内操作台、工器具、传送带(车)用无毒、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
4.7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敞开式车间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110 Lux,包装车间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车间内位于生产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4.8包装车间内应安装温湿度显示装置,温湿度必须控制在加工工艺要求所需范围内。
5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辅料进厂应经验收合格。
5.2辅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严禁使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5.3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6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先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6.3进入车间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帽、鞋,头发不得外露,按规定洗手消毒。工作时不得戴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7.2加工过程所用设备、操作台、工具、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应用82℃热水清洗消毒后使用。应定时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和从事方糖、冰糖、筛糖及包装操作人员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加工过程应防止金属及其他外来杂物污染。筛糖车间输送带上方应设吸铁装置。
8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出口糖类应专库储存。相互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3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成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4成品库的温湿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经校正的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