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饲料业、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业厅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违禁药品,是指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的药品及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公布的其他药品。
一、事件分级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分为二级。
(一)一级
10人以上(含10人)及跨区(县级市)10人以下有明显违禁药品中毒临床症状,卫生部门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违禁药品;或1人以上(含1人)因违禁药品中毒死亡。
(二)二级
10人以下有明显违禁药品中毒临床症状,卫生部门在中毒人体或尿液中检出违禁药品。
二、组织管理
发生一级和二级中毒事件,市农业局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由主管饲料的局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饲料、畜牧兽医、法规、动物防疫监督及市农业标准与检测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发生一级和二级中毒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
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的有关工作。
三、事件报告
区(县级市)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食用养殖产品后出现肌肉震颤、心慌、头痛、恶心、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并经卫生部门确认是违禁药品引发的中毒,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对中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养殖产品引发中毒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上报本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
四、应急处理
一旦发现中毒事件,要快速调查引发中毒的养殖产品和饲料,严格控制添加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饲料和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它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扩散。
(一)分析毒源
根据中毒人员提供的情况,分析毒源及其可能扩散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毒源以及已售出的添加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饲料、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它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划定可疑区域。及时通报引发中毒的饲料和养殖产品来源地的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二)紧急检测
市农业标准与检测中心对引发中毒的饲料、养殖产品以及可疑区域内的相关产品进行紧急检测,区(县级市)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对添加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饲料和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它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三)拉网式检测
发生一级中毒事件时,市农业局配合省农业厅组织有关检测单位对案发地和有毒产品来源地的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检测,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测结果。当地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添加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饲料产品和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它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的无害化处理。
发生二级中毒事件时,由案发地和有毒产品来源地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拉网式抽样送检,严防有毒养殖产品流入市场。
(四)通报协查
必要时,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向卫生、工商部门通报调查、检测结果,提供可疑产品相关资料,协助卫生、工商部门调查处理已上市的有毒食品。同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中毒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违法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追根溯源,彻底消灭制造违禁药品的窝点。
五、保障措施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所需费用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农业局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下拔给有关区(县级市)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购置一批瘦肉精快速检测试剂盒,区(县级市)畜牧兽医(饲料)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