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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2013-11-13 693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志蓉,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02
 
  传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zr@sda.gov.cn
 
  附件:   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标签: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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