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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的通知 (黔环通〔2010〕8号)

   2019-06-05 349
核心提示:各市(州、地),各县(市、区)环保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
各市(州、地),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省厅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罚款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并经2009年12月31日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二、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可结合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一并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确实需要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细化标准”规定的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提请本级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法制机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四、可以按上限从重的情节:
 
    1.累犯从重。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含2次)以上或者同一单位由于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从重。由于环境污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主观恶劣从重。环境违法行为人拒绝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拒报、谎报、瞒报有关排污资料等的。
 
    五、各级环保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细化标准”主动纠正。
 
    六、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细化标准”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七、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当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细化标准”,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反映。
 
    八、《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界定环保部门的处罚职权,规范行政处罚和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部制订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和《关于规范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1.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
 
    2.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
 
    3.关于规范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二○○九年九月一日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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