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落实落地,进一步加强全省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吉林省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效落实,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界定落实时限和标准,充分发挥技术支撑能力与科学监管作用,在全省各型各类生猪屠宰企业全面开展审核清理以及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切实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有效防控非洲猪瘟,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二、范围及时限
(一)企业范围。省内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包括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均要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可使用免疫学检测试纸条进行自检(按照《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生猪产品应当在其所在的乡(镇)和相邻的没有同类屠宰厂(场)的乡(镇)范围内销售)。
(二)时限要求。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进一步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等制度。要根据企业屠宰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积极主动作为,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
(二)加强检查监督指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采样、检测和记录等工作,严格屠宰环节生猪产品、用于生产饲料原料的猪血以及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样检测核查制度;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核查工作,组织做好非洲猪瘟检测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排查以及通报工作。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协作机制作用,各级畜禽屠宰监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做好生猪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等有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规范检疫出证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主动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检测操作技术培训、企业自检现场指导、疑似阳性样品复检、抽检样品检测等工作;各地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机制的通知》(吉牧联发〔2018〕9号)要求,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等屠宰领域违法专项行动,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屠宰领域违法行为死灰复燃,为屠宰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审核清理。各地要结合落实非洲猪瘟检测要求,严格开展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加大清理力度,坚决执行销号管理、挂牌督办工作要求。在5月1日前,各地须以市州为单位将本辖区内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包括小型生猪屠宰厂场)汇总表及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扫描件)分别报送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对不具备相关证照的屠宰企业,由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下发督办整改通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电子出证系统,限制检疫人员为相应屠宰企业出具检疫证明的权限(生猪产品严禁调运出省、出地区)。在6月1日前,仍未提供生猪屠宰企业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扫描件)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电子出证系统,限制检疫人员为相应屠宰企业出具检疫证明的权限,限制其生猪产品调运出县。7月1日前,不具备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整改不达标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锁定检疫出证权限,限制出具检疫证明;各市(州)、县(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报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和小型生猪屠宰许可资格。取消屠宰资格文件及时报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屠宰行业的指导,鼓励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标准化示范创建等方式,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对因取消小型生猪屠宰厂(场)资格而可能出现的暂时性市场供应问题,提前做好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工作。
(二)规范样品检测。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全覆盖的前提下,进行入场前检测,即在生猪进场前以车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均匀混合后进行检测,也可在屠宰后对同一批生猪的血样混合进行抽检。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用于生产饲料原料的猪血,在出厂前按每车次采集3个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应当符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的要求。
(三)保障检测能力。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督促屠宰企业配备检测仪器、配齐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实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其中使用PCR检测仪器的要通过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盲样比对检测(6月底前未通过比对实验的屠宰企业不允许生产),并将培训检测人员逐级备案至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和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和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合作,鼓励和支持购买第三方服务,允许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生猪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委托检测的需求。6月底前,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兽医实验室必须具备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
(四)提升培训标准。各地要积极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工作需要,立即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方法、检测要求、消毒等各环节的培训。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全省非洲猪瘟检测培训计划,逐级抓好培训工作(即省培训市、市培训县、县培训乡镇)。省里将定期组织屠宰企业开展比对试验考核和比对试验复核,对未通过比对试验的屠宰企业不许进行生产和加工。
(五)严格应急处置。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确诊为阴性的,及时通知企业恢复生产。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猪)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予以补助。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库存产品进行抽检,经检测发现,或食品加工、流通环节检测后追溯发现屠宰企业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造成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生猪产品流出屠宰厂(场)的,应当就地销毁生猪产品,责令屠宰企业召回同批次产品并按规定销毁,暂停屠宰活动,彻底清洗消毒,15日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助。
(六)强化监管力量。一是限期配齐官方兽医。对于大型屠宰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10万头以上)、中小型屠宰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2万头以上10万头以下)、小型生猪屠宰厂(场)(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2万头以下),配置的官方兽医数应不少于10人、5人、2人。各地要迅速开展辖区内屠宰环节官方兽医配置情况自查,确保5月15日前,补齐人员缺口。二是保障工作条件。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足额保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和官方兽医人员工资,落实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保障基层官方兽医合法权益。完善屠宰检疫设施设备,为驻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监管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三是规范官方兽医管理。建立健全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定期轮岗制度,降低检疫人员廉政风险,督促指导官方兽医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肃查处不检疫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和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违纪行为。四是强化官方抽检力度。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全省生猪屠宰企业实际,制定省本级官方抽检计划。各地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官方抽检计划,并逐级备案。原则上,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生猪屠宰企业自检基础上,每月对辖区内的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组织一次全覆盖抽样检测;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年屠宰5万头以上10万头以下的屠宰企业组织一次全覆盖抽样检测;每半年对年屠宰量5万头以下的屠宰企业组织一次全覆盖抽样检测。抽取血液、环境等样品各10份,目前暂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样品送至所在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现阳性,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精心组织,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省局将于6月末对各地落实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和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列入今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并全省通报。
(二)加强制度建设。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认真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临床巡检、屠宰检验、非洲猪瘟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和措施。推荐县以上生猪屠宰企业使用“拱e拱”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已经覆盖追溯系统的屠宰企业要提高追溯系统使用率,做到出场产品100%可追溯。鼓励屠宰企业对省内销售的生猪产品使用电子检验合格证,屠宰企业实施的自检项目可以纳入到电子检验合格证中。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大《公告》的宣贯力度,将《公告》内容和本方案宣传告知到辖区驻场官方兽医和生猪屠宰企业,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及检测试剂,为全面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打好坚实基础。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屠宰企业、代宰户、动物贩运人员等相对人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培训,强化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主体意识。
各地在实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防疫监督处。其中,抽样检测技术、检测设备、检测报告问题,请反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监管等问题,请反馈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禽屠宰企业审核清理、监管、检验人员等问题,请反馈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凡以前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附件:1.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条件基本要求
2.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采样规定(暂行)
3.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报告(式样)
4.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采样记录表
5.屠宰企业清洗消毒作业指导书
6.非洲猪瘟病毒阳性屠宰企业恢复生产评估暂行办法
7.屠宰场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
8.非洲猪瘟病毒性屠宰企业恢复生产评估表
附件1
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条件基本要求
一、 使用PCR方法检测的屠宰企业
(一)场地要求。设置专用的非洲猪瘟检测室,相对独立,便于清洗和消毒,能够满足基本工作需要。
(二)人员要求。配备有专门检测人员,并经检测技术及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熟练掌握PCR检测方法,同时通过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
(三)设备要求。配置PCR仪、II级生物安全柜、离心机、水浴锅、冰箱(冰柜)、高压灭菌器、紫外灯等设备和移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塑料采血管、EP管、PCR管、剪刀、镊子、搪瓷托盘、滴头、酒精灯等实验室器材以及防护服、防护帽、鞋 套、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二、 使用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的屠宰企业
(一)场地要求。有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便于清洗和消毒,能够满足基本工作需要。
(二)人员要求。配备有检测人员,并经检测技术及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熟练掌握试纸条检测非洲猪瘟的方法。
(三)设备要求。配置釆样、检测的相关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可具体参考上述PCR检测的配置要求)。
附件2
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采样规定
(暂行)
一、规范样品采集
1、采样由经过培训、掌握采样技术的生猪屠宰厂(场)人员实施。
2、采样数量
(1)所屠宰生猪应100%采集血液样品。血样采集可在屠宰放血环节或待宰圈、生猪入场前进行,每批每头生猪釆集血液2ml。可按不同来源地、屠宰批次等分批釆集,并填写“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采样记录表”。
(2)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逐头、逐脏器采集脾、淋巴结、肾等病变组织样品,填写“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釆样记录表”。
(3)用于生产饲料原料的猪血,在出厂前每车次至少采集3个血液样品,并填写“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采样记录表”。
3、用于检测的样品、备份留存的样品应统一用防水记号笔对应编号,清晰标记于釆样容器上,其编号要与生猪的检疫证明号码相对应。
4、釆集的样品应及时检测,备份留存样品应冷冻保存至少1个月以上。
5、釆样人员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二、严格样品检测
1、混样要求
(1)血样:釆用PCR方法检测的,同批每30-50头猪的血样混合;釆用免疫学试纸条方法检测的,同批每5-20头猪的血样混合。混样后再从混样样品中抽取5ml作为备份留存,其余样品用于检测。
(2)组织样品:每头猪的不同组织样品可以混样进行PCR检测,不能将2头及以上猪的组织样品混样检测。
2、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要求及相应配套试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检测,填写“xx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报告(式样)。
3、做好检测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
附件3
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报告(式样)
编号:(年月日+3位数顺序号)
采样表编号 |
| 检测生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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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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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检疫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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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名称 |
| 生产厂家 |
|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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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样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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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 PCR方法□; 试纸条方法口 | ||||
检测结果 (详细记录阴阳性情况及对应检疫 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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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官方兽医(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注:官方兽医仅对自检行为负责。
附件4
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采样记录表
编号:(年月日+3位数顺序号)
序 号 | 日期 | 采样 地点 | 采样 头数 | 对应检疫证号码 | 样品 类型 | 样品编号 | 采样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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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采样地点填写“入场前、待宰圈或屠宰线”;
2、“采样头数”可为1头或多头,相应的“样品编号”为1个号码或号段;
3、如实填写“样品类型”,为血样、脾、淋巴结或肾等。
附件5
屠宰企业清洗消毒作业指导书
一、 清洗消毒前准备
(一)人员:应根据屠宰场规模合理确定消毒人员。
(二)设施设备:建立固定的车辆洗消中心,包括清洗场所、消毒车间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配备基本保温条件,防止冬季结冰影响清洗消毒效果。
(三)器械和工具:高压冲洗机、机械或电动喷雾器、扫帚、叉子、铲子、铁锹、水管、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靴等)。
(四)消毒剂:最有效的消毒产品是10%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强碱类及戊二醛。强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二、消毒程序
(一)场区和办公场所消毒。对地面、墙面、门窗清扫后,用1%戊二醛、5%次氯酸钠、1%火碱等溶液喷洒消毒,消毒顺序为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喷洒完保持30分钟后方可冲洗。
(二)进出场消毒。外来车辆和人员必须消毒,如设置有消毒池,消毒池内采用5%次氯酸钠、1%戊二醛等进行消毒,消毒池深度不小于0.25米,消毒溶液应每日更换。消毒池冬季结冰 不能正常使用时,在池内铺洒2-5厘米厚生石灰或用洒布1%戊二醛或火碱溶液的消毒草垫(约8米长)进行消毒。
(三)车辆清洗消毒。主要对运猪车和运肉车进行消毒。车辆消毒应在硬化的地面进行。首先要清洗车辆上的污垢,注意车辆隐蔽部位。然后用1%戊二醛或5%次氯酸钠等溶液喷洒消毒,保持3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
(四)卸猪台、赶猪通道、待宰间、隔离间清洗消毒。彻底打扫清洗卸猪台、赶猪通道、隔离间、待宰间内的饲料、粪便、污物后,地面、墙面、门窗、料槽喷洒1%火碱、1%戊二醛等溶液或洒布生石灰,关闭门窗消毒2-3小时后,用水冲洗干净。
(五)生产车间清洗消毒。彻底打扫和清理后,对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台桌、设备、用具、工作服、手套、围裙、胶靴 等进行彻底清洗后消毒,地面、墙面、台桌、设备、围裙、胶靴等可采用1%戊二醛或火碱喷洒消毒,消毒1-4小时后。手套、工作服等可煮沸消毒,煮沸30分钟即可。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六)检测室消毒。每天在所有检测活动结束后,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废弃物处理消毒。粪便、饲料、猪毛、蹄壳等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堆积发酵或焚烧,深埋处理。堆积存放场所要用2%火碱进行消毒。污水等废弃通过洒布生石灰或按比例投放戊二醛或火碱进行消毒。
三、清洗消毒频次
屠宰场应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屠宰场每日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屠宰车间每天清场后清洗消毒,每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
四、清洗消毒记录
建立洗消工作制度,逐日、逐次进行消毒登记,登记内容应 包括消毒对象、消毒时间、消毒人员、消毒药名称、消毒药浓度、消毒方式等内容。
附件6
非洲猪瘟病毒阳性屠宰企业恢复生产
评估暂行办法
为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病毒阳性屠宰企业恢复生产评估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省范围内非洲猪瘟病毒检测阳性、按规定停产、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需评估、重新恢复生产的屠宰企业。
二、申请条件
(一)屠宰企业主动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停产48小时以上,期间彻底清洗并每日消毒3-5次。畜牧部门检测发现,或食品加工、流通环节检测后追溯发现屠宰企业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造成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生猪产品流出屠宰企业的,停产15天以上,期间彻底清洗并每日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二)屠宰企业成立处置领导小组,分工明确;
(三)屠宰企业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均已按规定处理(有记录和照片或视频资料);
(四)定期对全部场区待宰圈、屠宰车间、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外部环境、排污管网等环节进行清洗消毒,并有详尽记录和照片或视频资料;
(五)对屠宰企业全体职工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培训;
(六)管理制度健全;
(七)待宰圈、排污管网、屠宰车间等采样送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
(八)进行自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评估专家
评估专家组由上一级畜牧部门组织专家组成。
四、评估程序
(一)提出申请。屠宰企业在停产期满后、经彻底清洗消毒,可向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自评估报告等佐证材料,申请恢复生产评估。
(二)组织评估。县级畜牧部门接到屠宰企业恢复生产评估申请后及时报请上一级畜牧部门,上一级畜牧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专家组按本办法要求《非洲猪瘟病毒阳性屠宰企业恢复生产评估表》(见附表)要求进行评估、现场审核,提交评估报告。评估专家组成人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至少由2/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和1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1名。
(三)评估结果。屠宰企业所在地上一级畜牧部门根据评估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屠宰企业自评报告等进行综合总评,符合恢复生产条件的,准许屠宰企业恢复生产。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按程序重新申请和组织评估。评估结束后县级畜牧部门应于5日内将评估情况逐级上报市、省畜牧部门。
附件7
屠宰场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屠宰场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的总体要求、仪器设备配置、工作人员管理、实验室管理、检测工作要求、档案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屠宰场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
2 总体要求
2.1 实验室位置
远离待宰圈、屠宰线等生产区;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器设备配置、工作人员管理、实验室管理、检测工作要求、档案管理。
2.2 实验室面积
实验使用面积要与检测需求相匹配。
2.3 实验室设置和分布原则
2.3.1 检测区域应设有:样品前处理区、检测区;两个区域应物理隔开。
2.3.2 实验室各区布局应合理,按样品前处理区到检测区顺序单向走动,不交叉,防污染。
2.4 实验室内部环境与设施
2.4.1 实验室的设计应便于清洁。
2.4.2 地面平整、防滑,易清洁、不渗水。
2.4.3 墙面光滑平整。
2.4.4 实验台、柜及设备之间的空间应便于清洁。
2.4.5 实验台表面不透水,耐酸、碱、有机溶媒,耐热。
2.4.6 门、窗户密闭性良好,内门应有观察窗,可开关的窗子应装纱窗。
2.4.7 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2.4.8 应有防火设施。
2.4.9 应配有废水、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2.4.10 应设洗眼设施。
2.4.11 应设有自动水开关(或肘动、脚踏开关)。
2.4.12 警示标识
a) 实验室入口处明显位置应贴标有危害级别的生物危害标志。
b) 实验室应设置可明确辨认的紧急疏散指示标识。
c) 高温、高速设备、贵重精密仪器应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3 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3.1 实验室必备器材
3.1.1 个人防护装备
防护服、防护帽、鞋套、口罩、手套等。
3.1.2 易耗品
各种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塑料采血管、烧杯、EP管、PCR管、试管架、剪刀、镊子、搪瓷托盘、移液器吸头、酒精灯、盆、桶等。
3.1.3 其它设备器材
实验台、操作椅、试剂架、器皿橱等。
3.2 各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
3.2.1 样品前处理区:Ⅱ级生物安全柜、高速冷冻离心机(1.5mL转子,≥13000rpm)、金属浴或恒温水浴锅、组织破碎仪(研钵或手持式研磨器)、可调移液器(100-1000?L、 20-200?L、
1-10?L)、冰箱、冰柜、高压灭菌器、移动紫外灯等。
3.2.2 检测区:荧光定量 PCR 仪或便携式荧光定量 PCR 仪。
3.3 仪器设备管理
3.3.1 技术规格应达到检验项目的要求。
3.3.2 应制定仪器操作规程、维护规程。
3.3.3 应建立使用记录、维护记录。
4 工作人员管理
4.1 总体要求
4.1.1 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1 人。
4.1.2 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标准化、质量管理、生物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4.2 能力与资质
4.2.1.1 应能掌握所在实验室的各种实验操作技术,并能熟练使用实验仪器。
4.2.1.2 应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结果。
4.3 人员管理
4.3.1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4.3.2 检测人员出入实验室应更换工作服、鞋子等。
4.3.3 检测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屠宰线等生产区。
5实验室管理
5.1 应至少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5.1.1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5.1.2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5.1.3 实验室废弃物及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5.2 应至少制定以下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性文件:
5.2.1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5.2.2 仪器设备维护规程;
5.2.3 检测方法作业指导书。
6 检测工作要求
6.1 检测范围
仅用于本场待宰生猪、生猪产品非洲猪瘟的检测。
6.2 检测样品要求
6.2.1 样品种类
待宰生猪、生猪产品(肉、淋巴结、脾脏)以及待宰圈、屠宰线、车间的环境样品(粪便、污水、血槽血、屠宰用具刮取物等)。
6.2.2 样品数量
6.2.2.1 同一来源的待宰生猪至少采集 2 头生猪的 EDTA 抗凝血,生猪产品至少采集脾脏、淋巴结和肉产品各 2 份。
6.2.2.2 屠宰当日采集血槽血进行检测。
6.2.2.3 环境样品:屠宰当日收集生猪屠宰线的污水 1 份、屠宰用具刮取物 1 份、待宰生猪圈环境污水 1 份、圈舍刮取物 1份,进行检测。
6.2.3 样品要求:血液、污水样品不少于 5 毫升,猪肉、组织样品、刮取物不少于 5 克。
6.3 检测要求
6.3.1 检测方法: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6.3.2 检测工作严格按照检测试剂说明书进行。
6.3.3 检测完毕,做好样品、废弃物、场地、个人防护用品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3.4 实验室应做好相关检测原始记录。
6.4 结果处理
生猪屠宰厂(点)应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上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确诊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处置和溯源追踪工作。
7 档案管理
7.1 应建立以下实验室相关档案:
7.1.1 原始记录;
7.1.2 检测报告;
7.1.3 仪器设备;
7.1.4 工作人员;
7.1.5 工作计划及总结。
7.2 对所有的档案应实行分类管理。
7.3 所建档案应规范、齐全。
7.4 原始记录与报告档案保存期限应为 6 年以上。
附件8
非洲猪瘟病毒阳性屠宰企业恢复生产评估表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是否符合要求 | 备注 |
自评估报告 | 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等环节的措施是否到位,档案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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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时间 | 是否达到48小时或15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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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应对情况 | 是否成立领导小组、分工是否明确,各自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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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及其产品处理情况 | 处理方式方法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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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情况 | 现场检查清洗消毒设备设施是否与洗消能力相符;所有场所、环节是否使用了有效消毒药物,消毒药浓度和消毒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消毒是否全覆盖;记录是否完整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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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情况 | 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是否为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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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情况 | 动物防疫、屠宰等制度是否建立 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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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培训情况 | 当面考核各岗位人员,是否掌握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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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
专家组组长(签名): 组员(签名):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