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下同)、使用企业(化工,下同)风险排查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彻底摸清风险点危险源底数,开展科学评估分级
(一)风险排查评估对象:辖区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纯批发和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除外)、使用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科学评估风险等级。风险分为“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分级标准原则如下:
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借鉴国内现行的危险度评价法,从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和工艺等5个风险因素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对照《危险度评价取值表》(见附件1)确定企业危险度分值,并根据危险度分值进行风险等级分类:红色等级(非常高危险度,危险度分值≥21);橙色等级(高危险度,16≤危险度分值≤20);黄色等级(中危险度,11≤危险度分值≤15);蓝色等级(低危险度,危险度分值≤10)。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原则上一级石油库,风险等级为红色;二、三级石油库,风险等级为橙色;四、五级石油库,风险等级为黄色;加油站、零售业务的店面,风险等级为蓝色;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对照上述《危险度评价取值表》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分类。
对周边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交通、商业、文化、旅游以及住宅小区、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零售业务的店面除外),其最终风险等级应在评估级别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如“蓝色等级”提高一个级别为“黄色等级”。
各地市安全监管局要抓紧督促指导企业排查本单位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情况,在彻底摸清本辖区风险评估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有关专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有关企业技术负责人对相关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填写《企业风险评估分级信息表》(见附件2),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建立企业风险源档案,并汇总本地区企业风险情况,编制《危险化学品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汇总表》(见附件3)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红色、橙色风险等级风险点危险源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对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物质(工艺)等自身因素、周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应重新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和评定等级;对企业调整或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也应相应调整风险评定等级或者移除。
二、强化风险点危险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根据风险评估分级结果,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的原则,结合实际提出科学有效的管控措施,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一)实施差异化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对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管,在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时,要确定不同风险等级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蓝色、黄色风险等级的企业实行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红色、橙色风险等级的企业重点实施定期执法检查或者随时抽查,原则上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组织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 县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安监部门。
(二)突出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管控力度。对红色、橙色风险等级的企业存在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落实隐患闭环管理机制;对红色、橙色风险等级且个人可接受风险值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值经过分析计算超过相关限值标准,且采取措施无法有效管控或降低风险的企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并依法采取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关闭等强制性措施。
(三)落实企业风险点危险源管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组织辨识本企业的风险点危险源,并建档造册。要建立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明确每一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控状态,落实制度、标准、技术、管理等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电子图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基于《企业风险评估分级信息表》等相关信息内容,建立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绘制电子图,并确保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全面准确掌握辖区企业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情况,实现有效管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周密部署,做好人、财、物保障,细化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加快推动普查摸底、风险评估分级等工作,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衔接,专项行动有序高效开展。请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排查评估情况(附件3、4)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二)排查整治,强化执法。各地要将本次排查管控工作与实施《自治区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桂安委办〔2016〕36号)、《自治区安监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危化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6〕8号)和《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监管〔2016〕26号)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各方力量,全面排查企业各类风险特别是重大风险,确保不留死角、盲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风险点危险源,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严字当头,动真碰硬,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和舆情引导,全面提高广大企业、社会各界对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完善投诉举报系统及奖励制度,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贯彻落实。
联系人:欧建华、张志明,电话,0771-5659063、5659089
附件:1.危险度评价取值表
2.企业风险评估分级信息表
3.危险化学品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汇总表
4.危险化学品领域红色、橙色风险等级风险点危险源信息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1
危险度评价取值表
风险因素 | 分 值 | |||
10分 | 5分 | 2分 | 0分 | |
物质(系指单位中危险、有害程度最大之物质) | 1.甲类可燃气体① 2.甲A类物质及液体烃类 3.甲类固体 4.极度危害介质② 5.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 1.乙类可燃气体 2.甲B、乙A类可燃液体 3.乙类固体 4.高度危害介质 | 1.乙B、丙A、丙B类可燃液体 2.丙类固体 3.中、轻度危害介质 | 不属左侧物质 |
容 量 | R≥50(一、二级重大危险源) | R<50(三、四级重大危险源) | 0.1≤q/Q<1 | q/Q<0.1 |
温 度 | 其操作温度超过1000℃,且高于介质的燃点。 | 1.其操作温度超过1000℃但低于介质的燃点; 2.其操作温度在250~1000℃,且高于介质的燃点。 | 1.其操作温度在250~1000℃,且低于介质的燃点; 2.操作温度低于250℃,但高于介质的燃点。 | 操作温度低于250℃,且低于介质的燃点。 |
压 力 | 超过100MPa | 20~100MPa | 1~20MPa | 1MPa以下 |
工 艺 | 1.临界放热和特别剧烈的放热反应操作 2.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其附近操作 3.涉及硝化、过氧化、磺化、卤化、氟化、重氮化、加氢反应等操作。
| 1.中等放热反应(如烷基化、酯化、加成、氧化、聚合、缩合等反应)操作 2.系统进入空气或不纯物质,可能发生危险的操作 3.使用粉状或雾状物质,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的操作 4.单批式操作。 | 1.轻微放热反应(如水合、异构化、中和等反应)操作 2.在精制过程中伴有化学反应 3.单批式操作,但部分使用机械等手段进行程序操作 4.有一定危险的操作。 | 不属于左侧工艺 |
备注:1、危险度定量评估时,首先按照工艺功能、相对空间位置和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将生产、储存装置分成若干个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评价单元应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便于进行危险度评估。
2、①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②见《压力容器中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
类》表1、表2、表3。
3、表中“物质”是指单元中原材料、中间体或生成物中危险、有害程度最大的物质,其取值不累加。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是
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物质。
4、表中“容量”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计算取值,其中R
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中的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q/Q= q1/Q1+q2/Q2+…+ qn/Qn,式中q1 ,q2,…,
qn为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Q1,Q2,…, Qn,为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
附件2
企业风险评估分级信息表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坐 标: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主要特征描述 | 相应分值 | 危险度分值 | 评估风险等级 | 最终风险等级 |
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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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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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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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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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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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周边状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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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风险因素主要特征描述”栏目应填写企业涉及的所有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和工艺等五项风险因素的主要特征;2.按照《危险度评价分值表》,对各单元的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和工艺等五项风险因素进行评定,最后按照各项分数之和(危险度分值=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工艺),来评定该单元的评估风险等级。企业的评估风险等级取各单元最高的评估风险等级;3.对周边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交通、商业、文化、旅游以及住宅小区、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零售业务的店面除外),其最终风险等级应在评估级别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附件3
市危险化学品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汇总表
序号 | 县(区) | 风 险 等 级 | 合 计 | |||
红色等级(家) | 橙色等级(家) | 黄色等级(家) | 蓝色等级(家)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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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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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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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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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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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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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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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市危险化学品领域红色、橙色风险等级风险点危险源信息汇总表
序号 | 县(区) | 风 险 等 级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 | 是否涉及重点危险化学品。若是,具体品种 | 是否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若是,具体工艺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若是,具体等级 | 是否调整风险等级。若是,具体周边情况 | |
红色等级 | 橙色等级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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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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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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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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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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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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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在“风险等级”栏相应等级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