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地区出口番茄酱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促进生产加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地区出口无菌袋番茄酱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番茄酱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风险管理和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的达标情况,按照四种类别对内蒙古地区出口番茄酱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管理。
第二章 出口番茄酱生产加工企业分类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卫生备案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类,评定条件如下:
一、安全卫生质量管理
(一) 评定条件
1、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最近三年没有发生过安全卫生质量事故及违规违法行为;
2、产品建立并有效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建立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有效地实施;
3、原料种植基地经内蒙古检验检疫局备案;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药残留监控体系,能够有效管理。
4、建立了包含企业质量分析报告、风险监控、风险信息搜集、产品检验数据统计分析等内容的出口食品风险管理制度。
(二)评定结论
A类:全部达到;
B类:条件中有一项没有完全达到,其他全部达到;
C类:上述两类以外的。
二、人员技术条件
(一)评定条件
1、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特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食品相关专业的中专或以上毕业学历和熟练工人的人数占全厂总人数的50%或者以上;
2、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特点相适应的中专或以上学历的、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的、具备资格的检验人员,且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检验操作规范,检验结果准确、真实,食品安全员具备搜集国内外番茄及番茄酱安全风险信息能力;
3、HACCP和ISO9000管理人员、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生产检验记录审核人员经过培训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取样人员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二)评定结论
A类:全部达到;
B类:条件中有一项没有完全达到,其他全部达到;
C类:上述两类以外的。
三、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控制
(一)评定条件
1、热力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具备自动纠偏能力;
2、杀菌偏差处理规范,杀菌纠偏活动记录规范、完整;
3、具备霉菌、商业无菌、PH值、粘度、番茄红素、色差、浓度等安全卫生指标的自检能力;
4、关键控制点和安全卫生指标的记录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审核及时。
(二)评定结论
A类:全部达到;
B类:条件中有一项没有完全达到,其他全部达到;
C类:上述两类以外的。
四、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一)评定条件
1、产品的非商业无菌和涨袋率低于一万分之一,最近两年来的产品没有因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遭到有效投诉、扣压、退货或索赔;
2、最近两年,经成品检验没有因安全卫生质量问题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3.包含原料、加工、成品安全风险因子的风险监控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二)评定结论
A类:全部达到;
B类:条件中有一项没有完全达到,其他全部达到;
C类:上述两类以外的。
第五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评定结论对出口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分类:
一类企业: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人员技术条件、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控制和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四个方面的评定为A类(AAAA);
二类企业: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人员技术条件、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控制和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四个方面只有一项评定为B类,其余均评定为A类(AAAB);
三类企业: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人员技术条件、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控制和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四个方面中有一项评定为C类,其余均评定为A类;或者有二项评定为B类,其余均评定为A类(AAAC或AABB);
四类企业:上述三类以外的企业。
第六条 内蒙古检验检疫局主管对内蒙古地区出口番茄酱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管理,各出口番茄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出口番茄酱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程序为:
一、出口生产加工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查,提出分类申请,由出口生产加工企业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盖章后交给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出口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材料后,负责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本办法的分类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查、评定,提出分类类别的建议,经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内蒙古检验检疫局食监处统一发布。
三、企业分类审核有效期四年,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重新复审认定;
第三章 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情况,采取抽样检验、过程检验、驻厂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
一、一类管理模式
出口番茄制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表.doc 一类企业实施一类管理模式,按出口生产批次的5%至10%实施检验,每个生产季日常监管的次数不少于1次;
二、二类管理模式
二类企业实施二类管理模式,按出口生产批次的10%至20%实施检验,每个生产季日常监管的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三类管理模式
三类企业实施三类管理模式,按出口生产批次的20%至30%实施检验,每个生产季日常监管的次数不少于4次;
四、四类管理模式
四类企业实施四类管理模式,按出口生产批次批批实施检验,生产过程监督管理的次数不少于生产日的15%。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控制抽检率并做好检验计划和检验记录。
第九条 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生产加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降类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取消分类管理资格:
一、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抽样检验连续出现两次不合格的,或一个生产期内出现三次不合格的;
二、因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遭到国外官方或客户扣压、退货、索赔的;
三、企业检验人员或取样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能持续符合分类评定条件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降类的企业要求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必须重新申请、考核、评定,出口不满二年的企业不准申请一类管理,初次备案出口不满一年的企业确定为四类企业。
第十一条 出口生产加工企业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交包含原料、生产过程、成品检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数据分析和国内外番茄酱安全信息评估的出口食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四章 追溯与召回
第十二条 出口番茄酱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番茄酱企业或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第十三条 出口番茄酱企业或经营者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内蒙古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下发<内蒙古出口番茄酱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检食[2006]26号)、《关于加快推进内蒙古出口番茄酱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内检食函[2007]9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出口番茄制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表.doc 出口番茄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