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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7〕23号)

   2019-06-13 849
核心提示:省有关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当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等问题。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践表明,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代价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康发展,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卫生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十三五”期间,七个重点行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将职业卫生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训练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培训师资能力的机构承担,培训合格后,培训机构应能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自行委托具有培训师资能力的机构承担。
 
    三、逐步推进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
 
    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推进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提高培训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并保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经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四、突出重点,督促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要突出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劳动者,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要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和派遣用工人员作为职业卫生培训的重点人群,针对其流动性大、文化程度偏低、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不强等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因材施教,明确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
 
    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没有能力组织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六、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在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要通过现场抽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等方式,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效果。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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