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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1〕133号)

   2014-07-17 523
核心提示: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部署和要求,在原有备案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将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备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二、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三、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关于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0〕19号)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内申请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自2011年10月1日起,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处
 
  联系人:马铁英
 
  联系电话:0451-88313087
 
  附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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