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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连云港市疫情防控第15号通告)

   2020-12-13 93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的风险,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的风险,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2月12日起,我市设立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凡从我市市域外购进进口冷冻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已取得其他地区出具的有效出库证明或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无需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
 
    二、凡从我市市域外购进进口冷冻食品的单位,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向集中监管仓报备,报备内容包含货主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商品名、数量、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生产批号、运输单位(车辆)、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后期将在“我的连云港”APP上实现网上预约功能。报备时间:8:00-17:00,地址: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7号),电话:17851299868。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冻食品,经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并取得《连云港市进口冷冻食品出库证明》后方能出库。提货须“整柜入库、整柜出库”,不得分拆多批次提货。
 
    四、从2020年12月12日起,我市从事进口冷冻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有效出库证明或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已经在库的进口冷冻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对于2020年12月12日起进入我市的进口冷冻食品,凡未取得有效出库证明或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不得在我市储存、销售、加工。
 
    五、进口冷冻食品在集中监管仓进行的消毒、采样核酸检测费用、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六、进口冷冻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冻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七、运输冷冻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冷冻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冻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消毒管理。
 
    八、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暂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者在消费前主动查验有效出库证明或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九、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有效出库证明或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我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地址: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7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17851299868。
 
    连云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标签:感染 冷链食品 风险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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