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管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针对用人单位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实际,现就做好我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有效的评价建议,是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辨识和防控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手段,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并将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作为强化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
二、强化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落实责任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1.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凡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职业病危害认定为“严重”的行业,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还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用人单位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要求,主动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不得故意隐瞒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职业卫生真实情况。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及建议,认真分析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状况,制定整改落实措施。
3. 用人单位不得以个别岗位/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委托检测代替每年全面的定期检测;不得以车间布置、工艺流程、岗位/工种设置等相似为由,只对个别车间/部门进行检测及评价。
4.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5.用人单位应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填报《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信息汇总表》(附件),并于每年11月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落实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0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特别是要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及真实性。
1. 规范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及检测、评价报告编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作程序、报告编制、内部审核等制度,严格按照体系文件要求运转。同时,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提升专业水平,提高诚信意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 4269-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 4270-2015)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检测、评价报告。报告要客观、真实、公正,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准确全面,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针对危害超标要进行分析,并提出有真对性的治理措施和建议。
2.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及检测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的要求开展捡测和评价工作。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使用的需定期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的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凡使用未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开展检测工作的,一律认定为无效数据。
(2)现场采样及检测设备领取及使用过程中的采样前校准记录、领用及归还记录、现场采样及使用记录等必须详细记录使用人及使用时间;实验室仪器应详细记录使用起止时间、检测样品名称及编号。
(3)在现场采样及样品流转过程中采样介质制配数、现场采集样品数、实验室接收样品数、实验室仪器使用检测样品数、实验室出具检测结果数、检测数据运算(转换)过程记录结果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数、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检测点位数等必须相符且有关数据均可溯源。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各类职业接触限值的理解及运用培训,杜绝限值运用错误,甚至计算错误。
(5)所有检测工作原始记录、实验室有关记录及检测、评价报告签字必须为本人亲笔手签,不得出现代签、伪造、篡改、影印或是提前签写空白表等情况。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要责令用人单位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停止职业病危害作业。对拒不履行主体责的任用人单位要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评价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不到现场进行调查、采样的;或调查、采样时间明显不够的;或检测评价报告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甚至出具虚假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强监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纪律,严禁向用人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严禁参与技术服务合同谈判或定价;严禁以专家名义收取用人单位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任何费用;严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黔安监职安健〔201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信息汇总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