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7〕12号)要求,重庆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落实专门机构、人员,确保风险分级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初次自查评估工作,要在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情况核查、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确定以及报备工作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联 系 人:石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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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由事故隐患治理为主向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并重转变,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是指根据企业固有风险程度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实施属地监管、分类指导、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级标准
第四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由市安监局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附件1)。
第五条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依照企业风险程度从高到低划分,共划分为“红、橙、黄、蓝” 4个等级,红色代表安全风险等级最高,蓝色代表安全风险等级最低。
第三章 分级程序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要在重新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等级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标准》逐项组织自评,明确评估风险级别,并填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自评表》(附件2)。
第七条 企业自评完成后,填报《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申报表》(附件3),由区(自治县)安监局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 企业应对自评相关资料及其它影响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的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第九条 新建企业应当自其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实施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工作。涉及改、扩建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其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重新实施安全风险分级评估。
第十条 企业安全风险因素发生变化(如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危化品名称与数量、周边环境改变等)、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自变化后2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分级评定结论有效期1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对安全风险分级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七条要求,重新申请确立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已实施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退出安全风险分级防控管理。
(一)生产许可证失效或依法被注销的;
(二)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三)歇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负责编制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汇总全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信息。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并组织专家深入企业,逐项按照《标准》核查企业自评情况,确定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及时向企业反馈等级评定结果,建立分类分级防控台账,并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安监局备案(附件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情况,对企业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一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1次,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二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三级企业,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四级企业,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企业存在故意降低风险等级或有变化时不及时评定等行为,安监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要与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相结合,对隐患治理进行闭环管理,建立“三清三进”隐患治理制度,确保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整体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
附件:1.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
2.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自评表
3.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申报表
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
1.企业固有风险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评估内容 | 评估 得分 | 备注 |
1.1 | 重大危险源 | 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每涉及一处加50分; 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每涉及一处加45分; 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每涉及一处加40分; 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每涉及一处加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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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物质危险性 |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每种加3分; 涉及爆炸品,每种加5分;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种另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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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危险化工 工艺种类 | 涉及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胺基化、聚合、烷基化、新型煤化工、电石生产、偶氮化等18种危险工艺,每涉及一项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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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平面布置危险性 | 厂房、罐区、库房间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涉及一处加5分,道路宽度及其转弯半径、回车场不符合规范要求,每涉及一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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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厂房、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 | 主要厂房和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等级为甲类/乙类,加8/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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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周边环境危险性 | 企业未在政府明文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加10分; 企业与周边环境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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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设施条件 | ||||
2.1 | 装置可靠性 | 每套工艺装置或每个生产单元运行时间超过10年后,每增加一年加1分,有多套工艺装置或生产单元的,累计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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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装置稳定性 | 年度内因生产设施、工艺等异情况造成停车一次加5分,二次加10分,三次及以上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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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全设施完好性
| 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所设置的安全设施,存在以下情况,每涉及一项(处),加3分: | ||
生产工艺装置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DCSPLC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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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罐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储罐进出口管道未设紧急切断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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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未设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且未设置可燃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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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未设置双动力电源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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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消防报警控制系统(根据相关规范应设置的自动或手动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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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施不防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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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光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区域,未配备泄漏报警设施,报警设施未实现现场声光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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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硫化氢、氯气、氨气、光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区域,未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包括: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重型护服、堵漏器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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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液氯、液氨、液态烃等危险化学品未采用固定式万向鹤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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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工艺安全性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其工艺控制未达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2013完整版)的控制要求,每个参数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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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其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未达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2013完整版)的控制要求,每个参数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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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罐按照规定应设置相应的温度、液位、压力测量仪表和联锁,未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每处加5分: (1)单个容积大于100m3的易燃液体储罐、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储罐进出管线要设置紧急切断阀。(同时设置温度或压力、液位计) (2)压力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3)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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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物料排放 安全性 | 涉及液化烃、氰化氢、液氨、液氯、硫化氢等物料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每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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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安全性评定 | ||||
3.1 | 控制系统 | 生产工艺采用集散型控制系统(DCS),并同时设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减5分。 采用气动紧急切断阀设置有应急气源的,减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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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监控系统 | 生产区实现重点设施、关键岗位视频全覆盖,且视频显示清晰度高,影像记录储存时间30天以上,减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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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消防系统 | 企业建立有专职消防队,配备相应的专职消防员、消防救援车辆,生产及储存区设置自动消防水、消防泡沫灭火系统的,减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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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标准化达标 | 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减20分;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减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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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 每发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加20分; 每发生一次伤害事故(含中毒),加5分; 每发生一次火灾燃爆事故,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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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风险评定 | ||||
4.1 | 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 | 涉及光气及光气化、氯碱、合成氨、煤化工、天然气乙炔及其下游产品、氰化物等生产行业,在总分值的基础上乘系数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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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涉及甲醇及其下游产品、复合燃料、LNG等生产行业,在总分值的基础上乘系数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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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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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说明:
1.划分标准:大于80分为红色、大于70分小于80分为橙色、大于60分小于70分为黄色、小于60分为蓝色。
2.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判定。
3.爆炸场所危险等级划分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规定判别。
4.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判别。
5.剧毒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判别。
附件2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自评表
申报单位(公章):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名) |
|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数 | 人 | |||||||||||||||
注册地址 |
| 厂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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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 |
| 手机 |
| 座机 |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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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机构 负责人 |
| 手机 |
| 座机 |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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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安全标准化企业 | 是□否□ (备注: 级) |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部门 | 是□否□ | |||||||||||||||
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是□否□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
是否设置总工程师或技术总监 | 是□否□ |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是□否□ | 重大危险源数量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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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注明工艺名称) | 是□否□ | |||||||||||||||||
是否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注明危化品名称) | 是□否□ | |||||||||||||||||
生产过程的控制水平(可多选) | DCS系统□ SIS系统□ PLC系统□ ESD系统□ 现场仪表□ | |||||||||||||||||
原材料 | 中间产品 | 产 品 | ||||||||||||||||
危险化学品品 名 | 年使用量(吨) | 最大储存量(吨) | 危险化学品 品 名 | 年生产量 (吨) | 最大储存量(吨) | 危险化学品 品 名 | 年生产量(吨) | 最大储存量 (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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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产品 | 回收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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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 品 名 | 年生产量(吨) | 最大储存量 (吨) | 危险化学品 品 名 | 年回收量 (吨) | 最大储存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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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 本次评估得分 分,属于 级。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
企业
自评
结果 | 本次评估为 级
评估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 |
企业
申报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安监
部门
复核
意见 | 复核 人员意见 |
复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 址 | 风险等级 | 自评时间 | 备案时间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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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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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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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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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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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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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本表格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汇总填写,请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安监局备案,首次上报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电子邮箱:cqajjwh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