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属有关单位、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参照执行此标准,也可以参考此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裁量标准。
附件: 1.黑龙江省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具体裁量标准(试行)目录.doc
2.黑龙江省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具体裁量标准(试行).doc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