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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10-12 262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市局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处,各有关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各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各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市局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处,各有关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各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各有关企业:


    现将《唐山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唐山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标准化安排部署,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运行质量,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应急〔2020〕10号)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唐山市辖区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的创建、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工作坚持尊重企业、服务企业的基本原则,按照《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差异化监管执法政策和管控措施,给予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相应扶持,积极引导、鼓励安全管理基础良好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将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以下简称“双控”机制)建设与标准化有机结合,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行业监管处具体负责本行业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指导、监督评审单位及企业开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 申请创建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应当依据《省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按照《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申请表》(附件1、附件2、附件3)要求填写有关信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报市局行业监管处。上报时间即为企业开始创建时间。


    第六条 申请创建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必须把标准化运行作为创建的基本目标,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创建过程中,可以向技术服务机构购买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安责险投保企业可以依合同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运行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企业创建完成后,应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撰写创建自评报告,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标准化运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创建工作相关材料(电子版)报市局行业监管处。购买技术服务或者由保险公司提供创建服务的,应同时报送技术机构或者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


    第八条 市局行业监管处接到企业创建工作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按照《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标准化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相关资料和现场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市局行业监管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将审查工作交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


    第九条 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终止标准化创建工作,企业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创建。


    (一)格式化、形式化、模板化套用,与企业安全管理实际脱节,不具备执行性;


    (二)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不对应,出现名称不符、管理事项不对应等逻辑错误,无法对应实施管理;


    (三)未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制度文件,存在企业不涉及的管理内容;


    (四)内容简单,没有标准化运行管理的具体措施,不符合三级标准化运行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风险辨识不全、分级不准确,管控措施出现标准规范引用错误,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制定的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不对应;


    (六)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抵触。


    因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的技术机构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造成上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具体问题通报曝光,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出现两次及以上问题的,不得在唐山市辖区内从事标准化技术服务、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要求终止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监督指导企业整改问题,加强标准化运行管理,企业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创建。


    (一)企业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工作与标准化创建标准要求存在明显差距,无法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二)企业将标准化创建工作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协助实施,标准化创建与企业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不衔接;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标准化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与标准化体系文件不相符,不具备标准化基本条件;


    (四)企业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要素存在辨识漏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照抄照搬有关标准规范,采用格式化通用的标志标示,与现场不符,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专业能力不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长期大量存在;


    (六)现场岗位作业管理以及岗位操作要求与标准化体系文件要求不相符,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现象大量存在。


    因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的技术机构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造成上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具体问题通报曝光,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企业创建满一年,市局行业监管处综合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日常监管执法及其它方面相关情况,认为创建企业可以提交评审申请的,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附件4)。


    第十二条 创建企业收到创建指导意见书后,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为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除外)。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与创建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不含企业整改时间)。评审单位组织评审时应当做到如下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制度;


    (二)根据企业情况编制评审方案;


    (三)组织成立评审项目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所评企业涵盖的主要专业领域;


    (四)全面、客观、公正、如实评审企业;


    (五)编制评审报告,出具结论性意见;


    (六)在被评审企业公告达标日期起6至12个月期间,应当对被评审企业至少进行1次回访,并形成记录,发现不达标的应及时报告评审组织单位;


    (七)应当建立评审档案。评审单位应将评审项目材料、评审项目合同、评审报告、评审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和有关技术资料等存入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市局行业监管处按照《省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委派一名现场监审员,对评审现场检查全程监督。现场监审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在监审结束后3日内撰写监审报告,并报送市局行业监管处。


    第十五条 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当编写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须经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市局行业监管处。


    第十六条 市局行业监管处对评审报告和监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查意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未接到投诉反映的,由市局颁发证书和牌匾。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建立可进可出的标准化和运行机制。市局行业监管处应当建立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抽查制度,按照《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年按所监管行业三级标准化达标总数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查,形成抽查报告,并确保对所有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每三年监督抽查全覆盖。对运行良好的企业,鼓励提质升级;对运行较差或者未运行的企业,按照《省管理办法》实施降级或者撤销标准化达标证书,同时降低或撤销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应重新申请创建。


    第十八条 做好标准化工作与“双控”机制建设衔接工作,凡是创建和试运行期满、“双控”机制建设评估验收合格的,可以凭借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直接申请创建指导意见书。


    市局行业监管处结合本行业特点,梳理“双控”机制建设与标准化相关标准规范重叠交叉部分,修订融合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将“双控”体系建设标准融入企业标准化建设评级规范,按照标准规范严格把关,实现标准化与“双控”机制无缝对接,促进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等级证书到期、“双控”机制建设评估验收合格的,可以直接向市局行业监管处申请,由各行业监管处组织专家按照《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出具评估意见书(附件5),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评估不合格的,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局行业监管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监管工作台账,记录企业创建情况、运行情况等信息,作为差异化监管执法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评审、管理、考评等工作,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冀安监管二〔2014〕33号)并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申请表(非煤)


    2.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申请表(危化)


    3.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申请表(工贸)


    4.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指导意见书


    5.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估意见书


    附件1


    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申请表(非煤)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安全生产

许可号

 

起止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所属行业

 

员工总数

 

咨询服务机构

 

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重大危险源:

 

申请创建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申请表(危化)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生产/使用/经营许可号

 

起止日期

 

许可范围

(含年产量或年使用量)(根据许可证内容,逐项录入)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所属行业

 

员工总数

 

咨询服务机构

 

生产、使用、储存装置名称及产能/储量:

工艺流程简介(写明原料、产品、中间产品、化学反应):

 

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重大危险源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情况:

 

申请创建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申请表(工贸)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所属行业

 

员工总数

 

咨询服务机构

 

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重大危险源:

 

申请创建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指导意见书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所属行业

 

创建指导意见

我局依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唐山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工作暂行规定》(唐应急〔2020〕XX号)有关规定,结合制度审查、现场核查情况、日常监管执法及提供的资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双控”机制建设方面

 

 

安全生产条件方面

 

 

四、评审申请所需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应急管理部门联系人:                                 电话:



 

附件5

唐山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估意见书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所属行业

 

安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符合 □   不符合  □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职责是否符合标准化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符合 □    不符合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与标准化体系文件相符:相符 □    不相符  □

现场岗位作业管理以及岗位操作要求是否与标准化体系文件要求相符:

相符 □    不相符  □

现场岗位作业管理以及岗位操作要求是否与标准化体系文件要求相符:

相符 □    不相符  □

安全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要求:

符合 □    不符合  □

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符合 □   不符合  □

否决条款是否符合要求:符合 □   不符合  □

(评估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区: 河北 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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