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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16-07-08 412
核心提示: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一)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三)事故性质严重,超出本市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四)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一)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并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三)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二)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工作原则
 
  (一)总体原则: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分级处置: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分别由国务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负责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对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外,尚需负责直接管辖(含宿迁新区)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做好I级和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初步处置工作;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根据分级处置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所管辖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外,尚应做好其他相关各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初步处置工作。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本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同配合。
 
  四、组织领导
 
  成立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和指挥。由市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餐饮安全稽查处主要领导和餐饮安全监督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病人调查、现场调查和信息发布3个工作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指导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扎口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或发布有关信息。
 
  五、预警与报告
 
  (一)加强日常监管
 
  应当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服务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随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二)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局餐饮保化处和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四)接报及相关处置
 
  1. 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2. 接报人员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事故人数、可疑食品、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等有关内容,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报告,相关领导接报后应当安排监督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确定事故级别和责任调查部门,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或通知相关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全面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市食安办通报,并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市级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接到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的已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领导小组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3. 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接报并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参与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餐饮安全监督人员分病人调查、现场调查和信息发布3个小组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市餐饮安全监督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在事故处置和调查过程中,病人调查和现场调查小组组长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调查工作进展,补报出现的新情况,更正有关报告信息。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统一协调指挥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一)病人调查
 
  1. 记录病人救治情况;
 
  2.    开展病人个案调查,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
 
  3.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病人样品。
 
  (二)现场调查
 
  1. 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卫生状况;
 
  2. 食品及其原辅料的来源及加工情况;
 
  3. 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食品及其原辅料、食品用工具、用具等样品;
 
  4. 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从业人员带菌情况样品。
 
  (三)现场控制
 
  1. 封存造成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辅料;
 
  2.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其进行清洗消毒;
 
  3. 现场调查取证应当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和录音;
 
  4. 采取临时封存措施的应当出具《行政控制决定书》;
 
  5.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调查工作完成后,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导致事故食品的名称、来源和流向;
 
  3. 事故简要经过;
 
  4.发病和死亡人数;
 
  5.检验检测、技术分析评估等情况;
 
  6.已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 市局餐饮保化处应当根据调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情况,提请其对造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嫌食品在其管辖环节内进行追溯调查处理。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应急处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七)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未出现新的事故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由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情况分析会,对事故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经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或根据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八)事故处置完结,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及时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数量、流向;
 
  3.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事故造成的健康损害、死亡情况;
 
  5.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检测、诊断和鉴定结果;
 
  7.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初步调查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通报市食安办。
 
  (十)信息发布
 
  经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信息发布小组应当及时向事故信息发布扎口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信息,加强舆论导向作用,防止媒体恶意炒作。
 
  七、责任追究
 
  (一)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附则
 
  如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颁布后与本预案有规定不一致,依照上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 江苏 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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