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适用于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后续监管。
二、告知承诺定义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三、适用产品范围
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等五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提出生产许可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含迁址、增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名称变更等事项。具体的产品范围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四、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五、实施机构
(一)接受企业申请机构
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审批发证机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后续监管机构
省、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六、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充分理解掌握告知承诺书内容,确认能够满足告知承诺书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后,方可签章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应当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承诺、违反承诺。
七、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申请方式
1、申请人到各州、市质监局服务窗口递交申请;
2、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八、承诺告知书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政务大厅、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索取或者下载。
九、承诺告知
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州、市质监局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州、市质监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十、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承诺书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企业能够满足告知承诺书告知的取证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应当将法人/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在规定期限内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愿意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十一、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十二、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对材料和时限的约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
十三、审批决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十四、后续监管
(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组织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五、对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给予警告;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对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视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在网站上公布,并同步纳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六、诚信记录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质量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七、告知承诺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生产许可证时采取以下简化程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告知企业撤销依据及事实并发送《拟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企业可以在5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企业所在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研究企业意见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公开生效告知承诺书
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网站上公开告知承诺书,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十九、行政责任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告知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六)对被审批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
附件1.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 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3.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塑包、纸包、餐洗、电加热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
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 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单》;
2.已签章的《行政审批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住 所 | | ||||
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 ||
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 变更□ | ||||
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 ||||
申请变更事项 (含迁址、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
| ||||
其它需说明事项 |
|
注:委托代理人申请告知承诺行政审批的,需要同时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附件3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 ) 撤告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_________
本机关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__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件编号:),因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受托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撤许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_
本机关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件编号:),因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编号为______生产许可证。
请于__年__月__日前,持原有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注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